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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拟提出 未履行保护义务最高罚50万

游客 2016-12-21 15:45:01    200963 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加大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包括第三方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提出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4.8亿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反映,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受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草案分别在多个章节明确了电商平台、商家、支付、快递等责任主体。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损毁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止相关行为。

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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