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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被曝设“垄断式霸王条款”,回应:正核查

游客 2017-03-19 08:15:21    200870 次浏览

近日,江苏淮安多名商家负责人向澎湃新闻反映称,该地区的美团外卖平台有设置垄断合同条款的嫌疑,“业务员威胁我们说,跟美团签约的同时不准入驻其他外卖平台,否则就要被下线。”

美团被曝设“垄断式霸王条款”,回应:正核查

和美团签订的外卖服务合同。本文图片均由淮安当地商家提供。

更有商家反映,其所在的店铺已经因为与其他外卖平台签约而被“置休”。

针对上述事件,美团外卖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官方说明称,该公司内部并没有设定关于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业绩考核指标,目前正针对淮安市场进行核查,并与涉及的商户积极沟通处理。

有法律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上述商家反映的美团外卖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美团被指不准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

陈女士在江苏淮安经营着一家冒菜店,2015年底开始与美团外卖签约,达成外卖配送合作协议。双方合作顺利,截至目前,美团外卖给她带来的营业额已经占到店铺总营业额的80%。

但去年11月份开始,双方起了摩擦。

美团被曝设“垄断式霸王条款”,回应: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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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另一家外卖平台“饿了么”找到她表示合作意向,抱着多一个销售渠道的想法,陈女士答应入驻。不过,此举遭到美团外卖的反对。

“他们业务员找到我,说让我们不要做(饿了么),不然就让我下线。说我们(与美团外卖)签的是独家协议。”陈女士觉得,这是一种威胁。

所谓的“独家协议”,据多位淮安当地商家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照片,其指的是与美团外卖签订的合同中的一项补充约定。合同显示,该条约是非必填项,如入驻商户同意该项而后违反约定,应返还美团给予商户的服务费优惠,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同在淮安经营冒菜店的张先生对澎湃新闻表示,如不签“独家协议”,美团外卖就会“涨点”,“正常营业额扣点18个点,不签好像是20多个点,这样下来就没必要做外卖了,就一点都不赚了。”

在陈女士看来,这是美团外卖设置的“垄断条约”。“美团外卖在我们这儿只要签都是签独家协议,销量高的不准上别的平台,销量低的就不管不问。”陈说,但由于美团外卖给商家带来很可观的盈利,且当时其他外卖平台还未在当地盛行,因而淮安当地的大多数商家都签了这一条款。

因美团外卖的销售额占自身店铺的营业比重太大,陈女士只是间断性地入驻过别的外卖平台,也未真正因此而被美团“下线”过。

但韩女士面临的境遇不同。她经营着淮安的一家炸鸡店,半个月前与饿了么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美团外卖业务员同样向她表达了“要么关掉饿了么,要么停掉(美团外卖)”的意思。“说是总部要求的,只有垄断了才能赚钱。”

韩女士没有答应,其结果是,“这两天间断性地被(美团外卖)关掉又打开,我不能理解他们这样做什么意思。”韩对澎湃新闻说。

美团被曝设“垄断式霸王条款”,回应: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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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韩女士气愤的是,3月17日该商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信息虽然开放了,但点单起送金额竟变为500元,配送费也提高到50元。“谁会点500块的东西啊?”韩说。

美团否认有“独家”协议考核

对于上述商家的反映,美团外卖淮安市场刘姓业务经理表示,他们“没有威胁(入驻商家)这个事情”,另一位杨姓经理也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独家条约”,“是按商家自己意愿的。”

美团外卖上海区域的公关经理王女士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内部并没有设定关于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会强制合作商户签署类似协议。

“目前美团外卖正针对淮安市场进行核查,并与涉及的商户积极沟通处理。”声明说。

王女士还说,根据淮安业务人员提供的情况,在当地,美团外卖与饿了么的入驻商铺重合率较高,因而,上述商家反映的可能是个别现象。不过,美团外卖并没有向澎湃新闻提供相关证据对上述言论加以佐证。

至于商家反映的“高额起送费”等其他情况,截至发稿前,美团外卖方面尚未对澎湃新闻做出回应。

律师:是否“垄断”有待认定

商家所反映的美团外卖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合理?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亮告诉澎湃新闻,因为外卖平台与入驻商家的关系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显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周亮说,因此,对于商家所申诉的美团外卖设的“独家”协议是否为“霸王条款”,就难以得到界定。“‘霸王条款’一般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但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周亮表示,垄断有很多种,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来限制或排除竞争是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但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要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周亮认为,美团外卖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但这有待进一步观察。

周亮补充,普遍认知上,外卖平台相对入驻商家无疑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与其签合约之前,应仔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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