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网购产品与宣传不符
原告要某,37岁。2015年4月,要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中,以280元网购了三草茶。这种茶含有马鞭草、迷迭香草、柠檬草成分。之后,某公司通过申通快递将三草茶送达要某的指定收货地址。要某在收到货后,听说马鞭草属药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
要某认为,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欺诈销售。要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购物款280元;某公司承担要某必要的交通、光盘、打印等费用500元。同时,要某还要求某公司赔偿2800元;三草茶生产者某花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销售者某公司辩称,他们公司销售的三草茶,由某花茶公司生产,其配方是桑叶、白茅根、迷迭香。他们发的产品配方就是包装标识上的桑叶、白茅根、迷迭香。某公司认为,要某所说的含有马鞭草的三草茶与他们公司无关。某公司认为,他们是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销售的,请求驳回要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正确,双方都提供了相关证据。开庭过程中,要某放弃了要求某花茶公司对购物款等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
【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担责
原被告因网购产品与介绍不相符发生纠纷,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原告提供有关商品准确无歧义的真实信息。被告的网页宣传多种产品混淆一起,使消费者不易辨别,亦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产品的构成。原告收到货网聊咨询时,被告某公司客服人员的答复前后有不一致地方,使消费者造成误解,不明其里,无所适从,无法放心消费。被告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退货退款、退运费及其它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未举证被告的产品给其身体造成伤害,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某收到的三草茶产品退回某公司,某公司退还要某购货款280元。某公司赔偿要某必要的交通、光盘、打印材料等费用200元。某花茶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网购发生纠纷 应该到哪里起诉?
如今,网购已经成了平常事,那么一旦网购发生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网上买到假货 起诉谁更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多数影院不支持电影票改签退票
前两天,太原市民胡先生在某APP购买了两张电影票。电影放映当天,胡先生忽然有事不能前往。当胡先生登录APP准备操作退票时,被告知该电影票不能退换,连改签场次都不能。
记者登录多个经营电影票的APP得知,大部分影院的电影票不支持退订和改签业务。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万达影院支持退票,退票的条件是:影片放映前一个小时随意退,票款按原路退回,不收任何手续费。不过,像积分兑换的、兑换码兑换的、明星见面会等活动的特价票不能退。而且,通过万达电影网所购影票只可在万达电影网退票。星美影院开场前24小时前,可免费改签、退票,开场前24小时后,改签手续费3元每张,退票手续费5元每张。
【以案说法】
不退不换 涉及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国家出台了规定,明确表示网购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但实际上,网购电影票退票并不容易。
此外,部分售票平台宣称可以免费退换,但当记者致电平台客服时却被告知,并不能保证百分百退票。“要看电影院那边同不同意,如果那边没问题,我们才能为你退票。”某电影票网购平台客服说。
今年“3·15”期间,多地工商部门均发布消费提示,网购电影票平台不设置消费者退票权限,涉及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致电12345或登录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投诉举报。
延伸
这些说法是否似曾相识
虽然网购已经成为平常事,但与实体店购物相比,网购还有其特殊性。以下霸王条款,一旦遇到,您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网站注明: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有问题可以直接找商家。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只退货不赔偿。”
点评:一旦因为网购造成损失,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
“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果网店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而且还要赔偿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
本网站之声明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网站所有
点评: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意图赋予“最终解释权”事先约定的合同效力,在网络交易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非产品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点评:网店笼统作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消法》规定。依据《消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