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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昨起实施 商品完好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游客 2017-03-17 09:55:16    201310 次浏览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昨日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中不适用商品。

今年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这一办法3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暂行办法》扩大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

《暂行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相应法律责任等。

七类商品不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补充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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