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体店将禁止送外卖?”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外卖圈就被这样的新闻标题刷屏了。新规中“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条,最受关注。只有制作空间,没有就餐空间,算有实体店吗?家厨等共享模式根本没有实体店,还能做外卖吗?新规之下,第三方外卖平台模式是否也面临挑战?针对这些问题,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提问。
网络餐饮
必须要有实体店铺?
不一定要有就餐场所,关键看能否保障食品安全
“有实体店说明具有食品生产能力,有许可证说明有法律资质,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能够在监管之下找到责任主体,这是最起码的制度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目前一些外卖品牌采用中央厨房模式。中央厨房模式可以实行统一原料采购、加工,精简了复杂的初加工操作,操作岗位单纯化,工序专业化,有利于提高餐饮业标准化、工业化程度。
“17饭”是出生在网络的外卖品牌代表,采用中央厨房模式,且没有堂食。记者实地走访北京劲松七区725号的“17饭”店面。店员说,不接受现场下单。
目前,市场上的中央厨房模式主要有两种。“17饭”和“笨熊造饭”等类似于加盟或合作。一位曾和“笨熊造饭”品牌合作过的餐饮老板告诉记者:“我们与‘笨熊造饭’签订协议,他们提供中央厨房的制作标准,使用我们饭店的证照,我们只负责加工,每个月结款。”记者看到,“17饭”劲松店公示的证照是“北京馨春园清真酱肉坊”。
上海的“盒马外卖”等则是直营,从食材、加工到配送全程由外卖品牌自己把控。去年“盒马外卖”在上海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明确其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在互联网领域。此类中央厨房,其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更为明确。
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实体店就意味着可以到店堂食,那中央厨房模式的外卖,算有实体店铺吗?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食品安全法》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是基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提出的,并未限制是否应当具有可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办法》也只对许可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未限制是否应当具有可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
家厨外卖
没有证件如何监管?
没有实体店、没有许可证,可参照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办法
另外一种网络餐饮新模式家厨共享,因平台商家都是家庭厨房,几乎都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实体店,所受争议更大。
有网友对家厨共享模式提出这样的疑问,说出了很多人对家厨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吃坏了算谁的?”
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记者发现,曾在家厨共享模式这个赛道上创业的“邻食”、“丫米厨房”已经下线了客户端,“觅食”也不再提供家厨外卖服务,只有“回家吃饭”还在坚守。
“回家吃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也在密切关注《办法》的发布。‘回家吃饭’的模式是共享经济,不同于传统餐饮经营状态,也不适用于当下既有的法律法规,希望政策能给市场创新以空间。”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家厨共享模式的监管给出了具体回复:如果“回家吃饭”平台上的店铺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则可以根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家厨的食品安全隐患还是很大。如果没有买卖,送给亲朋好友,法律没必要干预,但如果成为商事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就应办理证照。经营者自己也需要控制法律风险,如果真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生命危险,个人要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注册公司则可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刘俊海说。
外卖平台
明确哪些经营职责?
出了问题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由平台提供赔偿
近年来,网络订餐行业快速增长,据中国烹饪协会统计,2016年全国餐饮收入3.58万亿元,其中网络订餐市场规模突破3579亿元,占比10%。
网络订餐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快速成长。但第三方平台跑马圈地式的高速发展也让不少黑作坊混杂其间,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网络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不严,造成一些无证经营者上线经营,还有部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信息虚假,隐瞒、误导消费者。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厘清商家、第三方平台与监管部门责任的同时,着重细化了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审查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
此外,消费者再也不用担心外卖出了问题,找不到商家赔付。《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外卖平台的发展不应回到蛮荒时代,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外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主体和买卖关系都是真实的,本来就受到法律约束。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各方责任,再次体现了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