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界面 张艺
作为P2P网贷大省,广东在网贷监管政策落地上先行一步。
2月13日、2月14日,广东省金融办接连出台两份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备案细则》)。
前者是国内出台的首个省级网贷监管办法;后者是配套的备案细则,让网贷机构有了详细的备案流程指引。
广东省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都全国领先。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全国居首,共有461家,占据着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609.24亿元,居全国第三位。因此,广东率先发布省级网贷监管细则,无疑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实施细则》中,明确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明确了备案制度。广东P2P网贷从业者普遍认为,其中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这对网贷机构是重大利好。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指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因现在类金融机构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查不了征信,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的时候,不少网贷机构都有提出这一条,希望相关主管部门的征信系统向网贷机构开放。这也说明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时候听取了从业机构的声音。”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认为,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有助于降低借款人风险。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也认为,这是监管层在有意推动网贷平台纳入包括央行征信在内的征信服务机构系统,加强网贷机构和这些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
在信息披露方面,相比银监会此前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稍显更为严格。
广东地区的《实施细则》要求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对经营信息披露的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之前是没有。”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表示。方颂也认为,这也更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时了解平台动态,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好的甄别投资风险。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禁止存在省外注册但省内为主要办公地点的机构。陈智诚认为,此举避免了跨地区注册登记来逃避地区强监管,“这一条会在越来越多的地方监管办法中看到。同时,深圳可自定监管细则及报送政府和银监会备案即可”。
在《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及资金存管、日常行为监管、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备案登记等,在第二天火速出台的配套文件《备案细则》中,广东省金融办给予了进一步的细划。
从业人员认为,《备案细则》落地性极强,同时提出了2017年4月30日的备案申请时间节点,这对大部分平台来说,都是极大的考验。
方颂认为,《备案细则》的操作可行性比较强,也比较务实。如不硬性要求先进行资金存管再备案,对于一些存在非原则性、问题影响不大的网贷机构,允许先备案后再整改完善。
PPmoney理财CEO胡新也认为,《备案细则》的基调是正面和严格的,可落地性极强。“条款说得特别细致,比如备案需要走哪些流程、时间点的确定、须递交哪些资料、监管部门如何处置,甚至细致到相应表格都以附件形式予以展示”。
不过,较银监会的整改时间要求,广东省设立了更为严苛的时间点。
在2016年8月,银监会对网贷行业给出了一年调整期,2017年8月26日将是最后的时间节点。广东省则提出了一个4月30日的整改完成时间点,时间提前了4个月。
广东省《备案细则》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
“4月30日完成整改工作递交备案申请,对于大部分网贷机构都是比较大的考验。”方颂认为。胡新也表示,这个期限比去年的“824暂行办法”更为严格,不少平台面临不小的调整压力。
方颂分析,此举也是为市级金融主管部门受理网贷平台备案资料、省金融办审核,及平台后续的ICP许可证,资金存管等工作预留了时间。这几项工作都需备案登记作为基础。
同时,《备案细则》也给出了缓冲期。4月30日前无法完成整改的平台,同意“报送书面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递交申请材料”。
方颂分析,因目前大部分平台面临最大合规问题是业务超额,平台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一些存量贷款,跟借款人签的合同在2017年4月30日之后,8月26日之前到期,这种就是属于比较典型需要整改,但这不是非原则性的问题。《备案细则》的这条,给到存在以上现象的平台处理时间。
此外,《备案细则》明确了资金存管与备案的先后顺序:可以先备案,再进行资金存管。方颂称,这条将行业合规推进中的拦路虎——资金存管这个问题解决了,这样就不会因小失大,影响整体监管工作的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第六条新增条款,“鼓励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胡新认为,鼓励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加入,虽未限制自然人股东,这也透露出一个信号,监管层更希望以法人股东的形式来促进网贷机构的规范化发展。鼓励增加注册实缴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这也不是强制性条款,却同样体现出监管层的态度。
网贷平台在办理备案后,要对接省金融办的档案系统,档案系统可实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坏账等,实现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