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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手机控”越来越多,不少人手机拿在手上玩游戏、聊微信,上车看、下车看,甚至走路也看,从而引发了不少意外事故。王女士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就是典型的一例。王女士下班后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回复微信,没有拉好扶手。恰逢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在车厢内摔倒手臂骨折。相关律师表示,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王女士确实因为自己玩手机未拉扶手而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损失可能就要自己来承担了。
【事件】
据王女士介绍,去年年底的一天,她下班乘公交车时,因为在低头回复微信,没有抓住扶手,在公交车紧急避让其它车辆急刹车时,因车辆惯性而摔倒,导致左手臂骨折并入院治疗。她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不仅对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不便,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事后,王女士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但公交公司却称,司机在行车途中,遇到情况车辆急刹车属于正常现象。王女士摔倒是因为自己在低头微信聊天,没有拉好扶手所致。
公交公司负责人还说,“车厢里别人没有受伤,就她一个人受伤,这个完全应该由她自己负全部责任,与公交司机无关,要公司作出赔偿没有依据,公司不会赔一分钱。”
随后,王女士又向单位申请作工伤处理,单位人事部门也说,这是她自己的责任,不能算工伤。这让王女士十分郁闷。
【分析】
乘客在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因紧急刹车而受伤,公交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乘客能不能算工伤?我们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王女士的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因为其中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让我们一个个来解析。”崔瑶律师说,首先,对王女士的受伤,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崔律师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就意味着,第一要认定公交司机对这起事故是否有责任,如果司机确实是因为避让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那么司机对本次事故很可能是没有过错的;第二是要确认王女士低头聊微信、玩游戏没有拉好扶手这一事实,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行为,那么王女士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公交公司对于王女士的受伤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王女士是在下班途中受伤,这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崔律师分析说,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现在的问题是,从目前王女士叙述的情况来分析,可以看到王女士自身对本次事故肯定是有重大过失的,至于王女士是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那要根据客观情况予以分析,“如果王女士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主要的责任人,那么单位就不能认定其为工伤了。”崔律师表示。
借款凭证上签了小名
事后却赖账不肯还款
张某是一学校食堂承包人,因资金短缺于2015年3月8日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在其所写借条中的“借款人”后面写的是张某的小名“张老四”。因我与张某相识,大家也都叫他为“张老四”,所以当时我也没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张老四”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请问张某能否以此作为理由不予还款? 余先生
【解答】
余先生,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您若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老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那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
司机行为应如何定性
刘某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为了逃避责任,让丈夫李某“顶包”,结果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林先生
【解答】
林先生,您好!刘某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如果她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构成妨碍司法的相关罪名,如包庇罪或妨碍作证罪,但要结合事实及证据具体分析。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
安置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陶先生婚前有一套个人所有的住房,婚后该房屋被拆迁了,根据相关动迁政策,陶先生取得了一套安置房。现在陶先生欲与妻子离婚,妻子提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但陶先生认为,这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拆迁所得也应该归他个人所有,与妻子无关。请问婚前个人的房子,婚后拆迁所得到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秦先生
【解答】
秦先生,您好!一般来说,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房屋被拆迁后通过安置取得的安置房,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但有两个可商榷的情形:第一个情形是,如果陶先生与妻子曾有对于婚前婚后或者安置房权属的有效书面约定; 第二个是情形是,如果动拆迁中有过以陶先生妻子的名义调配取得安置房的有关信息,能证明陶先生的妻子对安置房的取得是有一定贡献的,那么陶先生的妻子即使无法取得安置房的权属,但也有可能根据其对安置房所作的贡献取得相应补偿款。
办理信用卡时有抵押物
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金先生在外做生意,因业务往来透支了信用卡,已经超过规定还款的期限和限额,经银行催收仍未归还,但是他在该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有抵押物,具备还款能力。请问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丛先生
【解答】
丛先生,您好!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情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该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从您描述的情况看,金先生在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是设置了抵押物,也就是愿意以该抵押物作为还款担保,金先生主观上对于透支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目前在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金先生暂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手车买卖但未过户
法院是否能查封汽车
去年,王某向我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李某的二手汽车,并写了借条,约定一年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我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还款。但王某还是未还款,我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经调查发现,因王某尚欠李某汽车尾款2万元,汽车并未办理过户到王某的名下,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也就是说,这辆车子的车主还是李某,但实际上王某已使用该汽车很长时间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能查封这辆车子吗?我该如何讨回借款? 钟先生
【解答】
钟先生,您好!汽车作为动产,自李某将车辆交付给王某时已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只是未办理登记。对于目前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的汽车,只要李某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王某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如果李某依其与王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您可以通过向李某支付剩余2万元价款,或者让李某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汽车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查封汽车的。
盗窃时撞倒户主致重伤
构成刑法规定“抢劫罪”
周某在傍晚潜入一户居民家中行窃,在行窃过程中,恰巧户主回家了。户主发觉后,用身体抵住防盗门。周某为抗拒抓捕,猛力推门将户主撞倒,导致户主后脑着地摔成重伤。请问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由“入室盗窃”罪转化为“入室抢劫”罪?蔡先生
【解答】
蔡先生,您好!周某在入户盗窃现场,在户内为抗拒户主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猛力推门将户主撞倒,造成户主重伤,其行为确实由“入室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构成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
以怀孕为由调岗调薪
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
我原是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月工资5500元,去年10月,我发现自己怀孕后,向公司提出怀孕期间不再安排加班的申请,当月月底,我即收到公司的一份通知,上面写道:“鉴于你已经怀孕,不能胜任我公司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从即日起调岗为项目主管,月工资相应调整为3200元。”请问公司这种擅自对我调岗调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刘女士
【解答】
刘女士,您好!公司对您调岗调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您与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无论您是否怀孕,公司擅自变更您的劳动岗位、薪资都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员工的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据此您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降低您的工资。对于您公司违法行为,建议您向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弟弟成了母亲监护人
姐姐能够起诉撤销吗
我的母亲已近百岁高龄了,家里只有我和弟弟小林两个子女。由于小林长期在外地工作,因此照料母亲的责任多由我承担。今年,小林突然回家,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母亲送入精神卫生中心,接着又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在这期间,小林不但将母亲的存款全部转入他的名下进行挥霍,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高龄费用也占为己有。
我认为,小林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母亲的合法权益。我想起诉法院撤销小林的监护人资格,由我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请问我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田女士
【解答】
田女士,您好!我曾承办过和您所叙述情形相似的案件,是一个父亲被其弟弟送进精神卫生中心,而父亲的弟弟向居委会申请成为监护人,并以此霸占了父亲的房屋和补贴。于是当事人,也就是父亲的女儿找到了我们,要求协助她制止叔叔的违法行为。我们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父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女儿为父亲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法院支持了女儿的诉请。最终,女儿凭判决书到居委会撤销了叔叔的监护人资格,并请叔叔离开了父亲的家,将父亲带回家尽孝。以上程序供您参考,希望您能早日取得母亲的监护人资格,让母亲颐养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