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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禁止商家随意电话短信推销

游客 2016-11-17 10:14:00    200904 次浏览

新京报快讯 (记者信娜)被商家一次又一次的电话、短信轰炸,不胜其烦。未来,这样的情况将不再发生。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16年12月16日。

市民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或采用信函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送审稿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均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其中,《条例》对消费维权问题突出、法律规范相对薄弱的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进行了专门规范,如交通运输、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等,同时还包括现实中争议较大的金融、网约车、教育培训等行业。

  职业打假人或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此次送审稿还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初步规制。此前《条例》第二条曾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此次送审稿,将以“营利为目的”改为“以牟利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立法层面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可能不再受到消法保护。对此,起草说明中解释,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同时,也浪费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等,应加以遏制。

  商家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同时,送审稿明确,对于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商家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等,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安宁权以及工作、生活的一种保护。

  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规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的内容。

邱宝昌解释,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也就是说,经营者不是什么都说了算,可以解释,但有没有效力,还要看是否得到司法认可,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加重对方责任,则根据法律,没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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