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第一个网约工案例———“好厨师A P P”案。今年2月份,上海也出现首个类似案例,网络主播跟互联网平台确定劳动关系。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服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是互联网时代急需解决的问题。(4月12日《劳动报》)
互联网时代,滋生了很多相关职业岗位。伴随着职业分工的细化,“网约用工”新模式随之产生,并且已经席卷各年龄段劳动人口。虽说“网约工”是科技创新与时代进步的体现,且这种工作模式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点;但是,基于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网约工劳动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
首先,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模式,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加之签订的协议亦多种多样,有的签订合作协议,有的签订劳动合同等。因为缺乏有效的规范样本,就容易导致网约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关系到网约用工的后续管理、纠纷处理等问题。
其次,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也应该完善自身的“用工”管理办法。无论是签署合作协议,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均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当网约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解决;在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也需要多一些人道主义的处理办法。
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随着网络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工会组织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将网约工这种新型的灵活就业者也纳入工会体系中,借助工会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