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和小芳(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分手后,小明将小芳告上法院,称小芳从两人开始交往便不断通过微信红包等各种方式向自己借取钱财,要求她归还8000元。该案近日在广州南沙法院宣判。
小明为了证明款项,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手机充值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留言分别为“想你”、“么么哒”、“抱抱”、“对不起,我爱你”等等,金额总计7390.9元。
小芳对小明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小明主张的借款不予认可。小芳认为转账、红包等均为小明给的生活费用,聊天记录中提到的8000元钱为小明去其住所进行骚扰,其答应向小明支付的分手费,后因小明骚扰其父母,故其反悔了。庭审中,小芳自认其向小明借款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本案中,小明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等的留言可以看出,相关费用均为小明基于其与小芳之间的恋人关系而自愿给小芳的,凭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在转账或发送红包之前已达成借贷的合意。
小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小芳自认其向小明借款300元,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小芳偿还小明借款300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红包借钱给别人可备注“借款”
民间借贷可以采取书面合同,亦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银行转账、红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均不构成借贷。借款合同的另一个要素即出借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出借人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同样不能生效。
就本案来讲,小明通过红包转账支付金钱并不当然等于出借金钱,也可能是支付的生活费、生日或节日礼物等,即使不属于上述费用,小明在对方未作出明确借款表示的情况下发送红包或转账亦不属于出借金钱,况且所有红包上均有“爱的留言”。
因此,市民要分清楚自愿付出的金钱和借款,如果属于借贷,最好通过合同、借条等形式固定下来,即使碍于客观情况不能使用合同和借条,也要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此款项为借款,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