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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款不良手机应用被下架 不法商家应得的正式处罚

游客 2017-08-02 17:51:31    201309 次浏览

□ 本报评论员 杨于泽

根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二季度,工信部通过“安全百店”联动机制,联合应用商店、安全检测厂商对其中存在问题的677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对55家手机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发现违规软件42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问题,也责令下架。

将问题软件和手机应用下架,是一件让广大消费者开心的好事。既然这些东西性属“不良”“涉及违规”,已经损害到消费者权益,让它们下架是必须的。此前的一季度,工信部也曾责令下架违规软件31款、恶意程序4881个。相比之下,二季度属于形势“向好”,说明责令下架的效果不错。

但既然性属“不良”“涉及违规”,那仅仅责令下架恐怕远远不够。不管“不良手机应用”也罢,手机软件“涉及违规”也罢,说穿了本质上都是违法的。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哪一件不违法呢?如果满足于“责令下架”,就弄成了“既往不咎”,有可能构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

“责令下架”是有关部门的一种市场执法行为,其前提是违法的事实、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商家违法了,有关部门才可能“责令下架”,其目的是“止损”,是为了防止对消费者的侵权持续扩大而采取的初步措施,但肯定不是不法商家应得的正式处罚。真正的处罚还没有祭出来,“责令下架”不是执法的结束。

如果以“责令下架”代替依法处罚,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就很难停止。据工信部统计,二季度对不良手机应用的举报同比上升0.84%、环比下降50.44%,说明问题仍然总体呈增长态势。目前执法以季度为周期,“既往不咎”等于是不良商家可以先违法、再停止违法,如此循环往复,违法没有任何成本。

电信市场活动量大而零碎,监管者要掌握不法商家的全部违法事实很困难、成本高,但这不应是监管部门减轻处罚的理由。正由于违法事实量大,违法者恰恰可以积少成多得大利。比如恶意“吸费”,一个人一月只“吸”几块钱、十几块钱、几十块钱,如果“吸”他百万人次、千万人次、上亿人次,违法犯罪的情节就极其严重。

监管电信市场,第一重要的恐怕还是“认真”。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在电信链路上,自然是非常零碎的,相应地监管自然也显得很琐碎。不法商家靠“认真”发财,监管者唯有“认真”,方是有效应对之策。

电信市场是一个技术性空间,相应的市场监管无疑需要创新方法。电信市场是无形的、瞬间流动的,靠现场盯防是不行的,必须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机应用商店、应用开发商都是有备案的,监管部门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他们市场行为的分析监控。在此基础上定性处罚,最终让不法者无处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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