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运输途中遗失了自己店铺的重要货品,王女士以工作失职丢失快递为由,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费、工时损耗费、精神损失费及永久失去重要客户等共计1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她将其客户在其微店购入的跨国运输货品委托给案外人李某,并委托其找到快递公司魏公村事业部发货给客户。其间货品在快递公司官网及app快递中的运输过程中断。后李某电话联系被告,得知货品在北京到哈尔滨的途中丢失。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王女士认为,被告接到快递委托达成合同协议,在运输途中遗失货品,被告应对货品丢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已经给予充分时间寻找而未果,并因此失去了客户。在寻找过程中,她为快递公司的过失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精神和经济上皆蒙受损失。故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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