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19日1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法院还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处罚金。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图解时事
“徐玉玉事件”案情回顾
2016.6
山东临沂高三女生徐玉玉以568分的高考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2016.8.19
徐玉玉相信了电信诈骗分子“2000元助学金”的谎言,将父母借来的9900元学费转入对方账户。发现被骗后,其父徐连彬带女儿去报警,回来的路上发现女儿已歪倒在车厢中。
2016.8.27
警方赶到主犯陈文辉的老家福建安溪白濑乡下镇村待御潭(队)调查。
2016.9.30
最高检发布官方消息:山东临沂罗庄区检察院对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2017.4.17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等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信息,骗取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徐玉玉死亡。
2017.7.19
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整理:陈梅玉
■解读
临沂中院负责人详细解答案件有关情况和一审裁判理由
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
七被告人量刑因素不同
临沂中院负责人说,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临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诈骗行为与徐玉玉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临沂中院负责人介绍,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
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陈文辉不属于自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而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