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昨天上午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将提高出行停车成本、强化停车入位,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将以“差别供给”为原则,中心城少车位、高收费,在旧城区等空闲地,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此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
根据2016年5月的统计数据,本市停车位缺口近260万个,停车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介绍,在具体制度设计时,一方面需要提高出行停车成本,抑制已有机动车的使用;另一方面要强化停车入位理念,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草案》第一章第六条提到,购买、使用机动车时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设置、使用情况。
刘振刚说,在城市建成区,承认停车供给难以满足实际的客观,重在规范和培养停车人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构建停车秩序。在城市新建区,合理提供车位,适度满足停车需求。
业主同意后小区可设临时停车设施
《草案》共五章五十五条,按照“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原则,区分中心城和外围区域,明确中心城少车位、高收费;区分建成区域和新建区域,明确建成区域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明确优先满足居住停车,严格管控出行停车;区分道路停车与路外停车,明确道路停车的临时属性和高收费,路外停车场的长期属性和相对低收费。
针对旧城区、居住小区内部等停车资源紧缺的问题,《草案》规定可以利用空闲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针对小区周边夜间停车混乱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加强秩序疏导,必要时可以组织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草案》提出对向社会开放收费的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同时,允许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明确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允许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既有居住小区配件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建议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
针对《草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作了关于审议该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她提到,北京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建议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此外,本市部分居住小区由于地下停车收费高于地面停车,地面停车秩序疏于管理,导致出现了地下车位空置浪费而地面停车混乱无序的现象。建议通过价格机制解决地下停车资源空置和地面停车超负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