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怡
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既带动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促进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也带来了如网络欺诈、洗钱等一系列金融安全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在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主办的、以“科技驱动全球金融变革”为主题的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期间,业界专家就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引发的潜在危机和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风险监管展开讨论,并将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问题置于发展战略性高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金融科技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将更多的小微经济主体纳入经济金融活动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也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但是金融科技提供跨市场、跨机构、跨地域的金融服务时,会使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
“对科技金融的有效监管,最后还是需要用科技支持,就是通常所说的RegTech(监管科技)。而如何创设和尝试RegTech,需要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更多的合作,共同尝试有效的监管框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在峰会期间表示。
金融科技创新应与风险监管适度平衡
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历史,由于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每一轮重大的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往往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累积,甚至引至金融危机的过程。
例如,纸币取代金属货币,扩大了通货膨胀的幅度、范围。股票交易的出现,催生了资产泡沫的形成。特别是本世纪初,欧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过度创新和风险管理的滞后,引发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
“不过,从金融业抑制创新风险规制的动态循环演进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平衡。”李东荣称。
就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带来的新要求和挑战而言,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总结了三个方面:首先,是如何将新兴的金融科技、商业模式嵌入到现有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框架中;其次,是金融科技带来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主体上的分工合作再定义;再者,目前金融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普及以及推进速度,远大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
本届峰会上,SFI发布的年度报告《金融科技发展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政策取向》(下称《报告》)建议,要推动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须强化以功能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协调,并加快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与推广,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互动。未来金融科技必将在更大范围内纳入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之内。
李东荣认为,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借鉴监管沙盒、监管科技的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创新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应用试点、产品实验,让所有金融产品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应通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行互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
SFI监事长、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万建华表示,在监管原则方面,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来看,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一致性,依据市场行为的本质而非机构主体,实施原则一致的监管;可靠性,通过技术验证和治理规范各类乱象,提升行业可靠性;互动性,监管者主动参与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加强与市场主体的互动,共同推进负责任的创新;普惠性,确保金融科技发展紧密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稳定;自律性,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约束企业自律经营上的重要作用。
《报告》还提出了关于监管当局提高自身监管能力的建议,包括推进监管数据的共享和使用;在一国内部以及国与国之间协调数据标准和数据定义;不在KYC(客户身份验证)流程中强制要求面签,允许运用如生物识别、视频电话、第三方核实等在线身份识别机制;探索监管法规本身的代码化,为金融机构实现自动化的合规控制创造条件等。
监管科技发展迎来风口
在此次峰会上,监管科技也被广泛热议。虽然对于RegTech的定义,目前行业内并没有一个公允的标准,但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已将其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提出,RegTech可以定义为“科技和监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将科技运用于监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席金融科技官SopnenduMohanty则提出,监管科技的三个重要原则是“分析、执行和试验”。
德勤近日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显示,监管成本的增加是近年来RegTech在国外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金融危机之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收紧,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增加。很多银行大量雇用人力,增加支出,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避免巨额罚款,很多银行引入了科技手段,促进自身满足监管能力的提升。
此外,从供给的角度看,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进入了新的发展水平,因此,RegTech的发展潜力也得以释放,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专业的RegTech公司,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而中国的RegTech发展,有它的独特之处。”孙国峰称,“除了满足监管需要的角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中国的金融市场比较大,发展速度快,跨行业、跨市场,有很多新的产品,很多创新,而这些创新也隐含着一些金融风险。”
孙国峰认为,在中国发展RegTech,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的双支柱。微观功能监管方面,要建立Fintech(金融科技)行业监管规则,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要进行穿透式监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宏观层面则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顺周期的风险。
其次,要推动金融数据标准化。孙国峰表示,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如果不能实现标准化,就很难建立基于所有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数据基础上的RegTech的监管。同时,数据的准确性、标准化基础建立以后,才有可能进行比较好的大数据分析。
再者,监管当局要制定相关规则、标准,包括行业技术标准,有效规范市场准入、退出,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金融科技监管需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框架,已经有了基本共识。很多国家的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都出台了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它的创新作用和重要地位得到了广泛认可。有些国家和地区先后提出了沙盒监管、创新中心、国际合作等政策措施,给监管松绑,扶持金融科技企业,推动金融科技研究与合作。”CF40高级研究员管涛表示。
例如,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缩小版的市场和宽松版的市场环境,建立更具包容性、创新性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则在奥巴马总统卸任之前,发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注重实施功能性监管,把金融科技相关业务按功能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纷纷成立金融科技研究小组或委员会,探索建立针对金融科技的国际政策框架。
此次峰会期间,美国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移动应用及金融科技总监GeraldTsai在谈及美国金融监管新方针时表示,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已开始应对和处理金融科技方面的问题,包括成立创新中心,建立沙盒机制,在监管指引方面也在不断摸索之中。
GeraldTsai介绍称,美国目前已将RegTech应用于反洗钱、合规方面的监管,相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还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也提出,要利用科技创新,改善自身的监管工作。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主席GregMedcraft在演讲中表示,虽然全球各国在金融监管体系上的方法论和法律框架都存在差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了确保金融创新变革不受分割化限制,全球性的监管合作以及协调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全球监管挑战,需要全球的方案。
“金融科技监管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中国可以和其他监管当局就监管科技进行交流、合作,引进一些新的技术,当然也可以分享经验;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止出现跨国的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孙国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