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今日头条”提供部分文章侵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批287案。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每篇文章810元至1980元不等。
腾讯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200余篇体育、娱乐等报道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文章,构成侵权。诉至法院,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网站和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