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如何按照监管要求做好电子合同存证是网贷平台面临的难题。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日前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在分析人士看来,电子合同存证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符合网贷平台监管中关于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核心原则,大概率会在其他地方推广。
据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喆介绍,《指引》共有五章二十五条,业务规范部分明确了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需要包含的主要原始信息,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存证合同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还包含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的其他要求。
制定电子合同存证主要是为了落实去年8月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众所周知,合同一旦电子化后,即为虚拟电子数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天然属性,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对合同依据电子证据相应法规进行存证存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电子合同具有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一旦出现纠纷,会给双方取证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存证通过引入第三方平台,确保电子信息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了合同的可执行性,对于借贷双方和平台而言都是一种保障。
除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外,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实行电子合同存证也可以降低客户和交易平台的数据保存成本。由于需要保存的数据比较多,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单个客户、单个项目的存证成本肯定会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孟添表示,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平台需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以及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据了解,北京《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也涉及了电子签名和网贷合同数据保存的相关问题,并已实际执行但未公开发布;广州、深圳在电子合同存证方面也会有所要求和规范。但是目前各地关于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或标准均未出台。
王德怡认为,上海的做法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应当向全国推广;不但要在网贷领域推广,还应陆续推广到其他网络交易领域。相信其他地区很快会效仿。他也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某些类型的交易必须使用第三方存证业务,某些类型的交易推荐使用第三方存证业务。
薛洪言表示,电子合同存证符合网贷平台监管中关于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核心原则,大概率会在其他地方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