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7日。
暂行办法共12条,对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使用者的各方责任,发展原则、车辆登记、企业运营规范及管理、使用者行为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与违规处罚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暂行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设立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速看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暂行办法明确,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