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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告称技术中立不是抗辩理由

游客 2017-03-31 13:09:40    200819 次浏览
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2007 年至 2016 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官方微博提供的图文,未找到全文),例举了各种网络犯罪的案件,包括利用漏洞入侵电脑组建僵尸网络,然后出租僵尸网络中的机器让买家可以发动 DDoS 攻击,买家通过 DDoS 攻击勒索中小型网站或攻击大型网站的商业服务牟利。报告提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一个观点:基于技术中立的抗辩。如果一家提供合法网络服务的企业被人利用,比如说被人租赁服务器发动 DDoS 攻击,这家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认为,刑法理论中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识错误的一种,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妨碍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海淀法院表示,网络企业、服务提供者等运营、维护主体都具有自我监管的义务。“如果技术被用于侵权,而服务提供者显然知晓却惰于监管,放任危害结果,以致触及《刑法》底线,毫无意外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 “中性业务行为”,如单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产生诈骗、盗窃之类的共同犯罪意思,海淀法院认为,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些观点似乎意味着企业要为政府承担部分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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