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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从炫技到牟利 网络犯罪堪比病毒

游客 2017-03-29 16:58:05    201113 次浏览

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从炫技到牟利 网络犯罪堪比病毒 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从炫技到牟利 网络犯罪堪比病毒海淀法院近十年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数量

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从炫技到牟利 网络犯罪堪比病毒

海淀法院审结网络犯罪年龄分布

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从炫技到牟利 网络犯罪堪比病毒

2006年前和近十年网络犯罪主要罪名变化对比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发布了2007年至2016年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报告中指出,10年来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职业“黑客”网络犯罪案件凸显,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传统犯罪网络化也增长明显,且呈现年轻化、高学历特点。

十年审结322件

涉案罪名剧增

近十年间,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又有日渐增多的情况。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长游涛分析,这个特点出现的原因在于,“很多犯罪都是以互联网作为中介,或者以互联网为犯罪场所,一个犯罪人可以通过提供技术、程序等传授给没有相关技术的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像‘病毒’一样极易扩散。”

1999年到2006年的八年间,海淀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总计11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4‰。而从2007年到2016年6月,海淀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32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8.6‰。尤其是2009年以后,各年网络犯罪数量虽然略有波动,不过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数值,2009年至2014年这六年间海淀法院年均审结网络犯罪案件34.8件,但是自2015年又出现大幅度增长。

近十年,网络犯罪涉案罪名剧增,种类繁多,传统犯罪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日渐多发,尤其是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的犯罪明显增加,占比较重。

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网络犯罪涉案罪名仅仅有20个罪名,主要集中于两个罪名,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占网络犯罪总数21.7%,其二是盗窃罪,占网络犯罪总数22.6%。而从2007年至今网络犯罪涉案罪名已达到47个罪名。与2006年之前的网络犯罪相比较,涉及罪名种类明显增加,主要是利用网络作为中介的犯罪和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场所的犯罪明显增多,其中包含非法买卖枪支、伪造金融票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等传统犯罪类型。

另外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2007年以来,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已经占据网络犯罪案件的突出位置,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占比接近40%。自2007年到2016年间,网络犯罪案件中涉案数量最多的是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共计52件,占据网络犯罪总数的16.1%,其次是伪基站犯罪,共计42件,占网络犯罪总数的13%,再次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共计33件,占网络犯罪总数的10.2%:“多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案件也是为网络诈骗做准备,所以近十年以来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成为最为常见的网络犯罪。”

青年犯罪为主体

大专以上学历

占比55.3%

在网络犯罪中,还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女性犯罪人比例高于普通犯罪。在2006年之前的网络犯罪中,在189名网络犯罪人中,女性53人,占总人数的28.04%,女性犯罪人占比远高于其他犯罪。近十年来的网络犯罪中,在450名罪犯中,有82名女性,占18.2%,人数比例有所下降,但依旧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普通犯罪中女性占比仅仅接近15%)。

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中,犯罪人多为高学历青年。据报告统计,网络犯罪中, 20岁到39岁的犯罪人占了85.9%,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在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和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中,犯罪分子几乎全部在40岁以下。游涛分析,这两个类型的犯罪对网络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青年人使用互联网的熟练程度和计算机技能远胜于中老年人,也就成为犯罪主要人群。游涛介绍说,海淀法院审结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共11件,“23名犯罪人中,21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且以男性为主,女性仅占26%,犯罪人中有10人拥有公司高管等正当职业,有的还是公司聘用的首席技术官,他们平均年龄只有29.3岁。”

而40岁以上的犯罪人主要集中在其他三个类型犯罪,这三个类型犯罪和传统犯罪紧密相关,对网络技术要求较低。与2006年之前的网络犯罪人的年龄相对比,近十年来网络犯罪人低龄化的趋势十分突出,20岁至40岁的青年人成为本类型犯罪主力。

“高学历”,一直是网络犯罪的显著特点,且近年来愈演愈烈。2006年之前的网络犯罪,大专以上学历犯罪人占39.8%,而最近十年,网络犯罪中大专以上学历犯罪人的占比已攀升至55.3%。这一比例远超其他类型犯罪。

由于网络的联通性,跨地域犯罪十分常见,犯罪行为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域。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中,犯罪人71%为北京人,在本辖区利用网络为境外赌博组织做代理,参与赌博者则遍布全国各地。

此外,由于三网融合,人与系统的互动和人与人的互动越发疏散,不再受制于地域限制,使得在网络空间中进一步相互配合而实施共同犯罪的现象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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