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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支付各业态逐一风险排查 平台不能沉淀资金

游客 2017-03-25 04:40:18    200975 次浏览

■本报记者 刘飞 北京报道

支付安全无小事。

伴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使用,无论是针对具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还是没有牌照的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以及没有牌照的新电商服务平台,央行的支付监管指导正逐一覆盖。

为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央行提出了支付机构逐步取消吃客户备付金利息的过往做法,并且建立统一的清算平台“网联”,改变目前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格局。

央行又于日前下发了《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提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暂通过商业银行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

而针对没有牌照的聚合支付监管,早在春节前后1月22日到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从开展违规服务清理整治工作到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也火速落地执行到位。

鼓励的同时,央行也明确要求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针对没有牌照的新电商服务平台,以蘑菇街、二维火、有赞为代表的电商服务平台在近半年间陆续接受了央行的约谈调研和窗口指导。

“这些电商企业虽然是与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合作实现支付运营,但支付机构仅承担通道职能,并未对平台本身账户进行托管,从而形成‘大商户 二清’模式,可能存在大量的资金留存在平台上存在金融风险。”银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关注的核心是电商平台背后的资金流动是否合规、安全、可控。

 查漏“二清”模式

事实上,对于蘑菇街、有赞这样的网络电商平台来说,与传统的商场业务十分一致,都是统一收受客户的货款,然后分发各平台上的各个企业,必然会存在货款资金在其平台滞留的情况。

而所谓“大商户模式”是指多家POS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情况,而“二清”则是指支付公司或银行先将POS机的结算款支付给某一个人或某一家公司,再由这家公司或个人结算给商户。

但从风险的角度而言,传统商场和新电商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线下实体商场跑路一般是区域性的风险事件,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则没有边界,极有可能酿成全国性风险事件;二是传统商场主跑路的时候通常会留下固定资产,跑路的成本比较高,而电商平台则多数是轻资本运营,成本也就是点服务器、办公用品。

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平台类商户不是金融或类金融机构,也没有支付牌照,但账户上存留的资金到达一定规模,其利用存留资金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就有必要被纳入监管。更有甚者其一旦携款跑路就会引发连锁的民生问题。

所谓的聚合支付,是由第三支付领域衍生的火爆业务。具体模式是通过一个APP聚合不同的二维码支付产品,如收钱吧、好近支付等,主要是服务于商户。商户与其一次对接之后,能同时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钱包等多个主流支付渠道,包括支持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

而聚合支付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受制于竞争压力,违规进行“二清”业务的也屡见不鲜。

根据农业银行网络金融部高级经理车宁分析,尽管聚合支付服务内容非常丰富,但并没有带来丰厚的利润,平均收单费率为3‰左右(支付宝、微信一般为6‰,Stripe则是2% 0.3美元),相对比较微薄,利润空间有限,这就迫使部分机构铤而走险,违规进行“二清”业务,引起了监管的高度注意。

支付监管正逐一覆盖

1月22日,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 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7]14号)称,部分收单机构和聚合技术服务商通过开展“聚合支付”服务,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实质性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业务。责令违规机构于3月31日前进行整改。

不到一个月时间,2月20日,央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肯定和鼓励聚合支付业务发展,实质上明确了其“支付 ”综合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对行业释放空前利好。

监管速度显示,央行对聚合支付“一棍子打死”,只是聚焦有没有“二清”或者超越收单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体现了其一贯的审慎监管思路。

而面对蘑菇街、二维火和有赞等电商平台监管平台,上述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直接收购一张支付牌照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现金的支付牌照价格动辄叫价数亿,不是新电商创业平台能承担的。

“另一模式或还可以考虑引入银行托管模式。”上述银行人士称,在风投资本的催生下,许多商业模式犹如雨后春笋,主动规避监管风险也是为企业增信的一种方式,增加了资金的安全系数。

一个可参考的样本是,近两年来,因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广东益民、上海畅购、浙江易士等支付机构被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

所谓客户备付金,就是指消费者存在支付机构的钱。根据央行新规,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但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贺强在两会提案中提出了异议认为,取消备付金利息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抬高社会成本,让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承受日常支付的负担。

但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刊文商榷称,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应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且利息多寡与消费者支付负担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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