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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计划

游客 2017-03-21 00:43:28    200727 次浏览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林子 实习记者 杨宏伟)为了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快递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据交通部同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共受理申诉130.7万件,其中,快递业务相关申诉占比较大,快递延误、快递丢失占申诉总量的28.8%和20.1%。业界看来,随着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原有快递行业相关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现有需求,亟待快递条例填补这一空白。

近年来,电商的迅猛发展为快递行业提供了大量客户,但快递业的诸多问题也不断涌现。据《2016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显示,去年,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违法案件有1646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34.09%。其中,邮件损毁、邮件丢失短少、邮件延误、投递服务等申诉仍呈较大幅度增长。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快递条例,是因为原有的快递发展意见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需求”,快递物流行业资深分析师赵小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2015年11月,国务院就已经颁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了今年2月,邮政局发布《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不过现有的两条法规对当下人们较为关注的焦点都没有做出详细界定,快递行业急需专门性法规来进行进一步规范。

赵小敏举例说,快递单注明了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含有大量私人信息,由此成为了不法分子瞄准的目标,快递单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对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也可能导致客户被无端骚扰。目前,《征求意见稿》已规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北京商报记者查阅现行的《刑法》发现,该法律目前只规定网络服务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意出售、泄露快递信息的行为并未做出惩处规定。就此,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即将出台的条例里,除了罚款之外,对于快递企业泄露信息的处罚措施还应进一步明确,更好地实现与《刑法》接轨。

而就快递从业人员自身来说,赵小敏表示,近年来,快递加盟网点产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愈发多见,一旦快递员工工作情绪出现波动,快递运送的服务质量就可能受到影响,为此,快递条例在拟定时应该将总部与加盟网点之间的联系明确,凡是加盟网点出现快递丢失损坏、快递员工未履行职责等情况,总部需附有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专家表示,在新的条例中,需制定更加明确的快递行业发展目标,将快递安全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海关、航空、地铁的违禁品名单都在不断更新,条例也应当对此做出规定。而赵小敏则建议称,目前我国在处理快递投诉和纠纷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有《合同法》、《邮政法》等,在快递条例拟定时,应当尽量避免与上述两条法律产生冲突,或明文规定,如有重合之处以条例为先。“随着快递业的不断发展,快递条例也可以提请人大审议,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让快递条例的强制性进一步增加”,赵小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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