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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诉陈晓开庭:称其抹黑老东家索赔4900万

游客 2017-03-13 17:09:05    201009 次浏览

国美诉陈晓开庭:称其抹黑老东家索赔4900万

国美前董事会主席陈晓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 认为前董事会主席陈晓通过媒体发表大量有损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将陈晓起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4900 万元。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陈晓称未接受采访,不同意赔偿。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国美曾以不当披露公司信息为由与陈晓打了 6 年官司,向其索要离职对价款 1000 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

称抹黑老东家

公开资料显示,年过六旬的陈晓,曾于 1996 年创立永乐电器。2005 年,永乐电器在香港上市。2006 年,永乐电器被国美收购,陈晓出任国美电器总裁。

2008 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代理主席。

2011 年 3 月,陈晓辞任包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兼主席及授权代表在内的全部职务。

原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 年 5 月至 6 月,《21 世纪经济报》和《商界》杂志分别发表了《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以及《陈晓是与非》的报道,在报道中,陈晓披露了大量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甚至诽谤言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表示,上述报道刊登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和报道,导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达 30 多亿港币。此外,两公司持有的约 1400 家国美电器门店的日常经营也遭受重大影响。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认为,陈晓的行为给两公司的经营以及“国美电器”品牌的形象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直接导致其商品销售受到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公司起诉陈晓,要求他在《21 世纪报道》和《商界》上公开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 4900 万元。

庭审

被告:未受访发声不同意原告诉求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晓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庭审时,获得陈晓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名誉权侵权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被害人有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构成要件,才可认定侵权。就此案来讲,陈晓从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实施侵犯国美名誉权的过错,国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损。

“陈晓一再嘱咐这不是采访,只是朋友间的谈话。谈话结束之后,陈晓一再嘱咐记者,别忘了他们之间的约定。”代理律师说,“国美主张陈晓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要理由是 21 世纪经济的报道,但陈晓并没有接受过 21 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国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篇文章报道的相关证据是陈晓提供的。”

“《商界》杂志社刊登的关于国美经营模式的报道是其往期报道整理而成,并非陈晓提供。况且,涉案报道内容属实,并不存在歪曲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是陈晓被动接受媒体采访,由媒体提供相关报道,但该报道并没有经过陈晓同意。国美股价下跌与涉案文章没有关联,国美索赔 4900 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任何证据。”代理律师表示。

陈晓方认为,国美起诉的理由和事实均不能成立,不同意赔偿和道歉。

原告:此前官司陈晓已履行判决说明认可

对此,原告方国美电器表示,陈晓的代理律师断章取义,“不管经过的过程如何发展,但最终的事实是他还是接受了采访。”

国美电器表示,此前与陈晓打的官司中,陈晓已经履行了判决,退还了该公司 1000 万元对价款,说明已经认可了法院的判决,却又对此进行申诉,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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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陈晓离职披露内幕国美获赔 1000 万

陈晓离职时与国美签订《协议》,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国美股东、董事及高管未公开的资料,包括集团任何成员经营策略等,不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不利于董事、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和评论等。为此,国美向陈晓支付了 1000 万元税后对价款。

陈晓离职两个月后,《21 世纪经济报道》刊登《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商界》杂志刊登《陈晓是与非》等文章。国美以陈晓违反双方保密协议、不当披露公司信息案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要求陈晓退还离职时拿到的 1000 万元对价款。

在持续了将近 6 年的时间,2016 年 12 月,北京市高院最终驳回陈晓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陈晓归还国美 1000 万元对价款。

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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