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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热点面面观:网购出新规 退货少争执

游客 2017-03-10 14:01:06    201063 次浏览

编者按:随着消费形式的快速变化和升级,在网络购物、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预付卡消费等领域,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报推出“聚焦‘3·15’·消费热点面面观”系列报道,意在通过对当前消费领域热点问题的剖析,唤起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设立了网络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有些尴尬依然困扰着“网购族”,有时消费者认为应当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却声称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导致双方争执不下。

不过,此类问题的解决,很快将有“法”可依。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规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对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对电商和消费者而言更具可操作性。”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

“七日”的计算方法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此次《办法》明确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消法》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为此,《办法》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另外,《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有些电商在办理退货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此次《办法》对退回商品的“完好”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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