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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中国式监管”可以有

游客 2017-02-28 13:27:48    200716 次浏览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专门就网络订餐问题作出回应: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

前不久,食药监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要求“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条款引起广泛关注。

初看要求有些严:商家经营成本会因此提高,更何况,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帮助传统产业创造新的业态,让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才是“互联网 ”的神奇与魅力所在。因此,有观点认为,现在监管部门非要把网络订餐和实体店绑在一起,有违互联网精神。然而,深究下去会发现,这种监管方式应该“可以有”。

实际情况已经表明,很多网络送餐都不知道是在哪儿做出的,出了事也很难追责。互联网创新可以没有边界,但监管特别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则必须堵住每个漏洞。据中国烹饪协会统计,2016年全国餐饮收入3.58万亿元,其中网络订餐市场规模突破3579亿元,占比10%。这个市场占比未来还会提高,牵涉的人群还会更多,因此管好网络订餐不仅必要而且变得迫切。

也许有人会说,取得服务资质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求开实体店?不妨让我们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光凭服务资质,我们管不好网络订餐。开门纳客的餐饮服务企业犹如“坐贾”,尚且需要监管人员定时上门检查;而互联网订餐则更像“行商”,很容易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在失信成本很小的国情下,提高准入门槛就成为有效手段。

可以设想,网络订餐也有实体店,监管效率必然更易提高,方便追溯食品来源,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何况,办法中要求的开设实体店也考虑了互联网订餐特点,并非要求和酒楼食肆全面看齐,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是基于保障食品安全目的提出,并未限制是否应当具有可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因此,这类实体店选址可以更宽泛,面积也更小,给商家带来的额外成本要有限得多。

监管没有一定之规,监管的制度设计也不可能脱离国情。比如,鉴于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我国对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设定了300万元的融资上限;而在众筹模式起源地的美国则规定,对于通过众筹平台融资的初创企业,12个月内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两者标准的不同,依据的实则就是两国国民不同的风险抵抗能力;再比如,由于P2P网贷平台和投资理财类公司问题频出,自去年年初开始,多地纷纷暂停相关互联网金融类、投资类公司的登记注册。既然问题频出,监管能力尚不足以应付,暂停也不失为务实之举。保护好投资者利益才能真正发展好普惠金融,否则只是一时繁荣。

中国国情决定了中国式监管的必要,照搬他人经验反而会付出更大代价。因此,不妨把开设实体店看成是网络订餐业在为国情“买单”。各种国情确实让社会发展付出了更多隐性成本,但谁都不可能超越国情,要做的只能是逐步完善各种制度,让国情因素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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