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的案件。4名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向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了100余张银行卡。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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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持他人证件办卡露馅
去年3月的一天,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小李接待了一位姚姓客户,姚某声称自己的朋友崔某有事,让他代办一张银行卡,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自己和崔某的身份证原件。在客户身份核验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崔某曾在该行办理过银行卡,遂按崔某之前留在银行的联系电话向崔某核实情况。谁知崔某表示并没委托别人办理银行卡,也不认识姚某,但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小李稳住姚某后报警,警方到达后控制住姚某,并通过姚某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团伙。
案情 办一张卡获利百元
据了解,团伙中有李某、姚某、袁某、郭某等4人。李某通过QQ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华哥”,后“华哥”让李某帮助办理银行卡,并答应每张给李某100元好处费。“华哥”定期把身份证邮寄给李某,李某办完银行卡之后再寄给“华哥”。“华哥”还寄给李某两部手机和几十张电话卡,代办人在办理银行卡时都预留不同的手机号。
为了能多办卡,李某以做兼职赚钱、刷淘宝信用等为由在网上“招募”了姚某、袁某、郭某3人,李某把身份证给这3人,让他们到各个银行谎称代理朋友、同事办银行卡。银行人员在拨打代理人提供的被代理人的手机进行核对时,李某冒充被代理人接听银行的确认电话。如果银行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李某等人会伪造一个授权委托书,对此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无法审核出来。
以这种方式,从去年1月到3月,该团伙共办理了106张银行卡。目前有资料显示李某等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判决 团伙成员最高判7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郭某、姚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李某、袁某、郭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故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8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8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但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
银行间应共享预留电话
法官表示,该案反映出多家银行在办理他人代理开立银行卡业务时,仅要求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在电话核实时采用的又是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一旦出现像该案中的有专人负责接听此类身份核验电话的情形,银行的身份核验流程就会形同虚设,因此银行应加强管理,对代办信用卡要严格审查,预留的手机号码必须是实名制的电话号码,且争取实现银行之间预留号码等信息的共享。
此外,市民也应当树立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利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外借或出租,如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到派出所报失备案,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