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是宪法意义下的积极保护法,不是事后的救助法,它鼓励政府与社会积极作为、主动作为,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近日全文公布,其中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占网民比例不断提高。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未成年人沉迷于网游中的比例也在增加,不少人大好的青葱岁月被荒废,通宵达旦打网游赔上了身体发育与健康。
未成年人自主选择性差,自我控制力弱,自我判断力不强,在网络场景化信息传播面前更是难以自拔。假如立法对此采取消极主义,认为这是私人自愿与自主领域的行为而不愿采取行动,以“个人负责”的推诿态度来推卸立法积极主义责任,那么,我们将背离未成年保护法中所宣示的宪法性义务与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是宪法意义下的积极保护法,不是事后的救助法,它鼓励政府与社会积极作为、主动作为,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在互联网发展初级阶段,未成年人在失范的条件下“触网”的可能地方主要为营业性网吧。在立法采取措施,禁止营业性网吧接收未成年人入内之后,似乎“保护补丁”已经打实。然而,随着移动手机的兴起,与公共场所上网条件越来越方便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人教导等失范条件下“触网”的机会大增,再采用网吧那样的“禁止入内”之办法来解决移动手机与公共场所上网之问题,已经不再灵验。
手机实名制的落实,为未成年人持智能移动手机时实现“人机互益”打下了基础,也为网络游戏提供商在线核验对方身份提供了可行的依据。只要在技术上稍加改进,网络游戏商就有办法可以在技术方式上掌握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时间,并加以控制和干预。公共场所上网服务者也有技术条件,可以在身份验证环节上安装相应软件,以识别未成年人,并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软件。
对企业而言,网游服务提供商努力实现社会文化生态健康化,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连带责任。未成年人沉迷于网游,显然是与这一文化宗旨相悖的现象,企业若以此营利,则等于不顾企业社会伦理道德,会成为社会公害。从企业的使命与责任出发,企业积极配合与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终将是一件可以增进其企业价值的长远之策。因而,立法的积极主义对其是良性的。
当然,在技术与后技术博弈轮番上演的当下,立法“禁止未成年人通宵打网游”,有可能被一些新的技术规避措施或新的技术条件而打破。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立法积极主义无止境,应当敢于作为,积极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