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电信诈骗在校学生将从重处罚

游客 2016-12-21 06:25:54    200843 次浏览

山东准女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致死、清华大学教授被骗千万元……一桩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之深、影响恶劣,实属社会公害。为严惩此类犯罪,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即构成“数额较大”。此外,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将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

 数额标准

  诈骗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说。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元,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元立不了刑事案件。此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关键词

 数量标准

  诈骗信息发五千条将定罪

■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实施犯罪的时间、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解读:不法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见在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李睿懿表示:“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意见》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陈士渠表示,此规定解决了基层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信息违法犯罪中遇到的受害人员众多,无法一一取证的工作难题。

关键词

 从重处罚

  致人死亡失常将从重处罚

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李睿懿表示,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十种情形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关键词

 就高量刑

  确定基准刑一般就高选择

■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解读:“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李睿懿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李睿懿透露,目前最高法和最高检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可望尽快出台。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将为更有力地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武器。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提供诈骗“剧本”成共犯

■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解读:陈士渠说,如何确定犯罪成员实施共同犯罪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很困难。之前很多情况下,认定不了“明知”,犯罪团伙成员就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李睿懿表示,实践中,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关键词

  财产返还

  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将追缴

■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新闻背景

电信网络诈骗案今年成倍增长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较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北京电信诈骗量刑最多可增30%

在今年9月30日最高法召开的电信诈骗典型案例通报会上,北京高院安凤德副院长曾表示,北京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加大对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力度。北京市高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在量刑时最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内容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