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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6外观被判侵权 苹果反诉北京知识产权局

游客 2016-12-08 16:57:19    200925 次浏览

  12月8日消息,今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苹果iPhone 6系列手机与中国深圳佰利公司专利纠纷案中,苹果侵犯佰利享有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责令苹果停止销售iPhone 6系列手机。苹果此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近日,该案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其持有的一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认为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其中,中复公司是苹果公司的代理销售公司。

  该案涉案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专利申请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获授权时间为2014年7月9日,该专利发明人为徐国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后者为深圳市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之百数码)的全资子公司,即国产手机百加手机的设计方。

  记者在《苹果百加专利纠纷背后:疑似始于误会的大动干戈》一文中,对此案的缘起,有过梳理。2014年12月1日百加手机披露了该公司发给苹果的一封律师函,称:“不需要抱大腿,但需要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在iPhone 6发布前,曾尝试通过邮件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律师函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正是苹果发布iPhone 6(当年9月9日)前一周的时间。

  律师函中称,“据我们通过公开渠道初步调查的信息并进行法律分析后得知”,iPhone 6外观有可能落入佰利公司中国专利申请号为201430009113.9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希望能与贵方进一步沟通,“我们相信”,同为移动信息设备设计生产者,在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善意沟通,“有助于我们化解潜在法律纠纷”,实现良性竞争,期待贵方答复。

  当时舆论大多认为名不见经传的百加手机在借机宣传自己,哗众取宠,同时也不认为百加握有实质的可起诉苹果的证据。

  iPhone 6系列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随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苹果反诉知识产权局案开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苹果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一案。据《法制晚报》报道,庭审中围绕了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

  1.北京知产局所做决定 程序是否违法?

  知识产权局表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该决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正确。

  苹果公司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的质证等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的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2.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苹果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产权局认定的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产权局并没有对其区别予以考虑。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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