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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三星等电视厂商被诉专利侵权 涉诉金额约4亿多

游客 2017-08-16 09:35:05    201300 次浏览

创维三星等三大电视厂商被诉专利侵权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辛颖 来源:法治周末

这是国内电视行业首例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纠纷,此次诉讼对于未来国内专利的收费执行和费率标准将会有讨论和示范意义,亦有可能影响到相关政府部门对行业政策的制定思路

近日,创维、三星、海信接连被诉专利侵权,且原告都是同一家公司——掌握音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的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数码”)。

DRA(Digital Rise Audio)是广晟数码开发的一项数字音频编码技术。本次涉案的三项发明专利分别为“音频解码(专利号为ZL200710141661.6)”及“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号为ZL200810003464.2)、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ZL200810003462.3)”。

其中“音频解码”专利是现行国家标准《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 22726-2008)(以下简称“DRA国标”)的标准必要专利。而DRA国标正是国家DTMB(数字电视地面广播)的必选音频编解码标准,其起草单位也包括这一系列诉讼的原告广晟数码。

“电视行业的专利战场主要在海外市场,且电视生产商在支付专利许可费用上也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这是国内电视行业首例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纠纷,此次诉讼对于未来国内专利的收费执行和费率标准将会有讨论和示范意义,亦有可能影响到相关政府部门对行业政策的制定思路。”奥维云网副总裁董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涉诉金额约4亿多元

“成为依靠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盈利的第一家中国企业”——这是广晟数码官方公布的近期目标。

广晟数码正是广东省省属集团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广晟数码所掌握的DRA音频标准专利,同时支持立体声和多声道环绕声的数字音频编解码,它的最大特点是用很低的解码复杂度实现了国际先进水平的压缩效率。

2016年7月1日,广晟数码公布了DRA的许可政策及其DRA专利许可收费的最新标准:已获得专利许可的芯片厂商,每一个芯片产品收费1元人民币;终端产品厂商不收取任何费用。未获得专利许可的芯片厂商,但已达成推广合作,那么对终端产品厂商每一个终端产品收费1元人民币。对专业设备厂商使用专业编码器,每一个产品收费500元人民币(其音频编码输出的音频流路数不大于四路,超出此限制的,每四路视为一个被许可产品,不足四路的按四路计算)。

显然,这一许可政策的公布并没有达到广晟数码预期的结果。

今年7月下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先受理了广晟数码的起诉。广晟数码诉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集团”)、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制造的S9-1、S9D、W9等多达100多种电视机产品均涉嫌侵犯了其“音频解码”和“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两项专利。且未经广晟数码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诉侵权电视机产品。

而家电销售平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也被卷入其中,被指“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广晟数码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1.922亿元。

随后,广晟数码分别在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海信电器(14.31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11.680, 0.00, 0.00%)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据广晟数码公告介绍,三地法院立案涉诉总金额约4亿多元。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具体诉讼中其许可收费标准究竟是按照一定比例核算,还是按照固定金额收取,尚不明确。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争议

标准必要专利(St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是指在执行技术标准时所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的专利权(具体到权利要求)。

“其实,近年来家电行业的专利诉讼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相关技术逐渐成熟。往往在有个别或少数企业掌握某项技术时更容易发生争端,而当大家普遍掌握一项技术时,纠纷也相对较少。”家电行业观察家刘步尘说道。

广晟数码所持有的“音频解码”专利早在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请,2009年5月20日获得核准授权。

而DRA国标中虽然将音频解码等专利列为“声明符合本标准时,可能使用涉及的相关专利”之一,但也表明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对于专利的范围、有效性和验证资料不提出任何看法。

“一般来讲,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纠纷中,如果专利本身有效,那么最终落实的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许可费用的标准上。虽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模式在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国内的立法监管起步相对较晚,此前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混乱情况。”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事务部副主任刘立国指出。

2014年,《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规定,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DRA国标也表明,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保证,他们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使用授权许可证进行谈判。在这方面,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向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提交。

“许可模式可以免费,也可以收费,但是对于收费标准如何制定尚无详细规则。”刘立国认为,与普通专利许可不同的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制定标准的各方共同讨论,且给被许可企业参与的机会。

企业专利保护需提速

“由于电视专利持有人大多在海外,且约束执法比较困难,因此过往的电视专利纠纷只是存在于海外市场,所以对于国内品牌销售来说,专利一直是一个重要但不紧急的问题。”董敏说道。

其实,标准必要专利收费许可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在智能手机市场,包括、、等传统通信巨头,依托自身积累的标准必要专利,一直在获取源源不断的商业回报。

而广晟数码所掌握的DRA音频标准可应用于数字电视、数字音频广播、数字电影院、激光视盘机、网络流媒体、IPTV及移动多媒体等领域。

电视机产品除涉及音频解码外,还涉及到视频解码。广晟数码持有的专利主要以音频解码技术为主,尚不涉及相应的视频解码,这意味着还存在视频解码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

有业内人士指出,广晟数码能否胜诉以及最终的判赔额多少,势必将影响到电视产品领域视频解码标准必要专利厂商的举动。并分析称,目前卷入诉讼的仅有创维、三星、海信,而长虹、TCL等传统电视厂商,以及小米、乐视、微鲸、暴风等互联网电视厂商,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被“收割”的对象。

刘步尘认为:“广晟数码的首轮诉讼指向了量产较大的电视生产商,一方面可能考虑到赔偿金额的规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行业内的影响效果。”

“由于此案牵涉国资企业以及政策问题,预计最终将会和解,不会像海外市场一样,形成专利风暴大战,或成就一个专利收割机。但此次的专利纠纷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电视品牌将会重拾对国内销售专利的重视。”董敏表示。

董敏提出,对于电视厂商来说,一方面要积极应对,确认相关专利事实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履行相关许可承诺;另外一方面,企业将获得启示,在原始创新上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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