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接到举报称:公司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主管林某高价采购客户礼品,怀疑林某吃供货公司的回扣。百度公司在调取了林某采购礼品的情况后发现,林某数次采购的数码产品价格要高于市场价格20%到40%。
法院查明,林某任职期间,伙同他人用李某的名字注册天宇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当当网注册天宇数码专营店,利用职务便利,以畸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天宇数码店购买苹果产品、礼品卡,赚取价差共计人民币2156759.88元。日前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员工打来匿名电话 揭开高价采购内幕
2012年起,林某担任百度公司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主管,负责工作包括客户积分礼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2014年7月底,百度公司接到员工的匿名电话投诉,称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主管林某高价采购客户礼品,怀疑林某吃供货公司的回扣。随后百度公司调取了林某任主管后从2014年1月1日起采购礼品的情况,发现林某从当当网上一个叫天宇数码店的网店上数次采购苹果手机、电脑以及IBM服务器。
百度公司内审部审计主管李某证实:公司调取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现,林某从这网店上的采购价格要高于市场价格20%到40%之间,后其就找了林某谈话,林某向公司承认了其从天宇数码店高价采购商品,从商家处拿取好处费的事实。
岳母身份注册公司 大学同学帮忙送货
据林某供述:其于2011年入职百度公司,并于2013年初担任百度公司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主管,就想到可以自己注册一个公司,再利用手中采购的权力从自己的网店购买礼品,再向百度报账后从中挣取差价。
林某称:2013年11月,其让大学同学辛某帮其注册公司,后辛某找代办公司以林某岳母李某名字注册了天宇公司,并于2013年12月份左右以该公司名义在当当网上注册了一个叫天宇数码店的网店。
辛某帮其注册了公司和网店,有时也帮其给客户送货,财务上的事也基本上都是辛某负责并找人做账,故其从2013年12月份开始每月给辛某5000元的工资。
辛某称,2014年7月底,林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出事了,百度公司找他谈话,有人举报他采购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价,当时林某还说让其假装供货商,将钱退给百度公司,这样百度就不追究他责任了。
天宇公司聘请的兼职于某证实:2014年5月底,辛某找其帮忙做几个月的账,每月给其800元人民币,其就答应了。其不知道天宇公司有多少员工,也从没有去过天宇公司,只知道这公司有个管事的人叫林某,具体职务不清楚。
利用自身审批权限 从自家店里买礼品
根据百度公司采购与供应商选择及联盟积分奖励流程,百度公司采购渠道指定为京东、当当、卓越三家,但并不指定具体的供货商家,可以为平台自营,也可以为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
百度公司员工孙某证实:首先,孙某对联盟会员可能兑换的礼品在公司指定的京东、亚马逊、当当三个平台进行比价筛选(以采购自营商品为主),每个商品会形成一个对应的编号(编号对应固定的商家和商品),再将匹配后的订单发给林某审批,林某有权对其已经选好的编号进行更改。
孙某说:林某利用自己这个审批权限将商家改为天宇公司,后将订单反馈给其执行,后续由其发给当当下单配送。因为筛选后的发给林某审批的订单中只显示商品编号、数量、配送信息等,并不显示单品金额和总体金额,故林某在审批时直接将商品编号更改为天宇公司的编号,也不会直接看出价格上提高了,所以林某长期在审批环节换一个价格高的商家也无法被看出。
从苹果专卖店进货 然后高价卖给百度
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证据显示: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百度公司有采购礼品的需求,林某就通过辛某帮其注册的网店购买,购买的礼品主要是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据林某供述:一般来说,其都是按照苹果专卖店产品的市场零售价从西单大悦城的苹果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再以百度公司的名义以高于市场价格20%左右的价格从天宇数码店购买需要的苹果产品,然后向百度公司报账。如果大悦城苹果店偶尔缺货,其也会从路边的苹果产品销售店购买。
非法获利总额认定 引发双方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证实:2014年8月5日、6日,林某及天宇公司向被害单位百度公司退赔人民币1531578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2014年8月15日,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林某辩称:其以百度名义从网店采购价格超出市场价20%,但其实际盈利达不到20%,扣除手续费、税钱、运费,贵重物品还有保价,实际盈利也就是10%左右,而且当当也会收取其公司的费用。其公司账上有个人消费票据,平时吃饭、出差等,然后拿票贴账。
犯职务侵占罪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合议庭认为,百度公司内审部审计主管李某在证言中明确提到百度公司从天宇数码店采购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部分大概有200万元左右,该数字与百度公司随后出具的采购清单及差价分析相吻合,而与被告人的盈利估算存在差距。
百度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据在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同时,百度公司并不是本案唯一的证据来源;审计咨询报告程序合法、列项清楚、客观有据且计算准确,报告出具方北京中京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客观真实反映了林某向百度销售电子产品的收入及支出的相关情况。因此,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合议庭认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156759.88元是客观公正的。
鉴于林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林某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