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1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邰晓安 陈旺)记者19日从福建省高院获悉,该院依法决定,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2014年,刘大蔚通过某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福建石狮海关查获。经泉州市公安局鉴定,该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刘大蔚的近亲属也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福建省高院表示,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2016)闽刑监1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福建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刘大蔚母亲也表示,已经收到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