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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

游客 2017-07-20 08:01:57    201291 次浏览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徐玉玉父亲给妻子打电话告知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金锋等其他6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认定7名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徐玉玉的父亲说感到了“稍许安慰”。

案件

7人被判刑主犯获刑无期

2016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18岁的女孩徐玉玉被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学费后郁结于心,在她跟父亲报警回来的路上,心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临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是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临沂中院认为,陈文辉、郑金锋等7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此外,陈文辉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文辉无期徒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郑金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黄进春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熊超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陈宝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郑贤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对话

徐玉玉父亲:觉得判决结果“还行”

宣判结束以后,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了徐玉玉父亲徐连彬。徐连彬称,对于判决结果,他觉得“还行”。

北青报:你是在哪等着判决结果的?

徐连彬:一大早就到了法院,因为我是证人,所以他们没让我进去,就在外面等着。

北青报:玉玉妈妈和姐姐有没有一起去?

徐连彬:没有,她们在家里,宣判完了之后我给她们打电话告诉了她们判决结果,她们什么都没有说。

北青报:等候判决的时候心里怎么样?

徐连彬:有点紧张,但是相信法庭、相信法律的判决。

北青报: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你对这一结果满意吗?

徐连彬:还行,也算是松了一口气了,感到了稍许安慰。

北青报:有没有申请民事赔偿,或者希望社会帮忙捐款?

徐连彬:没有提出民事的赔偿,那几个诈骗的人家里也穷,估计也拿不出什么钱来。再说法律的事情我们也不是太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社会捐款现在也说不好,以后再看吧。

北青报:事发过去近一年了,是不是还是很想玉玉?

徐连彬:一想到女儿就心里疼,玉玉去世后,玉玉妈大病一场,到现在身体仍然不太好,还好情绪已经比以前好了很多。还是经常会想起玉玉,特别是现在孩子都放假了,一看到别人家的孩子,就忍不住想起玉玉。

北青报:对以后的生活有什么打算吗?

徐连彬:还是要多打点零工,家里还有债务要还。虽然每天钱不多,但也挺好的了,也没法出去工作,家里人还需要照顾,希望将来一切都好吧。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郭琳琳

实习记者  郭佳丽

供图/东方IC  视觉中国

解读

徐玉玉死与诈骗存因果关系

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也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

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徐玉玉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主犯主动投案不算自首

案发后,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昨天的宣判中,法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

对此,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都没有如实供述。

陈文辉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详解主犯获无期依据

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本案中,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属于主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他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法院对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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