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论
以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压缩商家有利己冲动的“自我裁量权”,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让消费者便捷、安全、明白、无忧、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9月28日《光明日报》)
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不无益处。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及履行程序,以致实践中效果不彰,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此次意见稿对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作了规定,付诸实施后,应该能够避免扯皮,让无理由退货权落到实处。但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从保护消费权利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让消费者享受到无水分、无折扣的无理由退货权。
网络购物时,人们经常看到商品页面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或类似标示,但至于该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基本不清楚,全凭商家说了算。意见稿规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退货的范围以及拟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应该说已经相当细致,但仍有必要强调,除明确列举的商品类型外,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适用范围,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根据意见稿,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并被收取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不退回手续费,被免除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扣除手续费。而且,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要求的,商家退款时可以扣除发货运费。该规定可避免部分消费者滥用退货权,肆意退货加重商家负担。但严格来讲,免运费属于商家为扩大销量应承担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多数银行或快递公司对商家均有手续费或运费优惠,让消费者按市场价或商家自定的价格承担费用,等于让商家可从退货政策中获取收益,与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初衷有悖。
再者,按照意见稿,商家应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款,且可另行约定退款方式。这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难以避免部分无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货,或者有诈骗者以另行约定退款为由向消费者发送带有病毒的链接进而窃取信息实施犯罪。对此,应要求只要退货快递到达商家或快递员第一次联系商家时,就开始起算七日的退款期限。并限定商家通过网络平台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
最后,务必克以网络交易平台日常检查巡查义务和先行赔付或兜底赔偿义务,并尽量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支撑。这样一来,才能以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压缩商家有利己冲动的“自我裁量权”,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让消费者便捷、安全、明白、无忧、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