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科技讯 “专车新政”的出台受到各界的关注,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定稿的不同,这份《管理暂行办法》历经十多个月的讨论与修改,终于在今天的下午三点面世: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与定稿对照表 | ||
定稿 | 征求意见稿
| 变化之处 |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1、删除了“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 2、调整了“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表述方式, 3、调整了“规范”和“保障”先后顺序 |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1、明确了“网约车”缩写词的提法。 2、关于平台上的车辆及司机,“使用”替换了“接入”。 3、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缩写词的提法。 |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 第三条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 1、明确“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例外。 |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 1、地区管理上,明确了“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两类交通运输主管机构的落地管理职责。 2、改变了涉及网约车管理其他部门的“列举”方式。 |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阅的接口,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 1、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表述。 2、增加了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阅的接口”、“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要求。 3、调整了网络平台数据库介入主体表述,由“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变更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4、简化了非平台公司注册地的服务要求,删除了“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此条款中的表述。 5、调整了外商投资“网约车平台公司”额外要求表述,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调整为“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阅接口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调整了申请提交对象表述,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了“税务登记证件”提交要求 3、增加了服务地“负责人员”要求 4、增加了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阅的接口”、“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要求。 5、明确了“线上能力”在注册地“一次审核、全国有效”,“线下能力”需在服务地重新审核。 |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1、许可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最多可延长10日。 |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网约车平台公司需申办的主体资质,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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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除去网站备案需要外,新增了“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要求。 |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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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1、删除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表述 2、删除了此条中有关“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表述,该有其他条款规定 3、增加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 1、明确车辆资质申请主体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 2、明确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明确车辆领取的资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1、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合并调整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2、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要求 3、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需要增加要求。 |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1、明确司机的主体资格要求申请可由“本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 2、司机资质由“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无变化 |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 1、将“接入车辆”调整为“提供服务车辆” 2、删除了“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 3、增加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要求 |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将接入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留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互联网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账号、手机号码、登录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1、将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从单一“劳动合同”调整为“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2、增加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3、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求表述 4、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要求 5、细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记录的服务信息范围。 6、删除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表述 |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 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 1、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要求 2、删除了“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表述 3、删除了“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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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1、删除了“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表述 2删除了有关“市场奖励、促销”需提前公告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1、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重复性表述 2、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表述 |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 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 1、明确了应为乘客购买保险类别。 |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第二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 1、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要求 |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 第二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 1、增加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运营要求 |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漏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发布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 1、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2、明确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3、增加了“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的个人信息提供要求 |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1、增加了个人信息及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要求 2、增加了所采集个人信息及业务数据“不得外流”要求。 3、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要求 | |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第二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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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根据管理需要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1、增加了“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发布要求 |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第二十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 1、增加了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要求 |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简化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表述 |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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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 第三十六条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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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增加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罚要求 |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第三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入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的; (二)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三)接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二)不按照规定将接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不间断运营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同时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由价格、工商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增加了“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要求 2、细化了处罚执行要求,对每次违法均应处罚。 3、细化了处罚标准分类。 4、删除了“不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处罚情形 5、增加了“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情形 |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第四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五)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预约后未与乘客商定,不履行约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出具出租汽车发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1、增加了“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情形 2、删除了”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预约后未与乘客商定,不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不按规定出具出租汽车发票的;”的处罚情形 |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第四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删除了有关违反税收管理的条款表述 2、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处罚情形 3、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处罚情形 |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 删除了“第四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 1、增加了网约车报废条件规定。 2、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网约车报废标准。 | |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 1、明确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