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猪兜风

“作业本” 加多宝丑化邱少云案开庭 未当庭宣判

骑猪兜风 2016-07-16 09:39:05    201141 次浏览

当日上午,革命烈士邱少云胞弟邱少华诉孙杰(微博账号“作业本”)、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据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康晨黎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原告邱少华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忠义、张力律师和被告孙杰以及被告加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明众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2,905个“粉丝”。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孙杰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使邱少云烈士亲属的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而孙杰用“作业本”的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孙杰与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截止2015年4月17日11时20分,相关微博被迅速转发一万多次,网友对二被告的低俗行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评论多达两千多条,引发了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不满,并让邱少云烈士家属的精神再一次受到严重的伤害。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1日向二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二被告未有任何回应,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一元。

被告孙杰在法庭上答辩称,由于案涉微博在发表后次日即删除并且已经在微博中道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加多宝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开展“加多宝活动”时,是由于孙杰发表了大量有关烧烤的博文而与其互动,并不知道孙杰曾经发表过侮辱邱少云的言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本案,由于加多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原因,时隔一年,今日是本案首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邱少云烈士1926年出生于四川省铜梁县少云镇玉屏村邱家沟(现重庆市铜梁区),解放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在1952年10月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执行一次潜伏任务时,邱少云不幸被敌人燃烧弹击中,全身被火焰燃烧。为了不暴露潜伏目标,任凭烈火烧焦身体也一动不动,双手深深插进泥土里,身体紧紧地贴着地面,直到生命最后一刻,壮烈牺牲,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了整场战斗的胜利,牺牲时年仅26岁。

战后,为了表彰邱少云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的革命意志,所在军党委根据他生前意愿,追认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2年11月6日,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给他追记特等功,1953年6月1日,追授他为“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英雄”称号。同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邱少云“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英雄”称号,同时授予其金星勋章、一级国旗勋章,并将邱少云的名字刻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金化西的391高地石壁上:“为整体、为胜利而牺牲的伟大的战士邱少云同志永垂不朽。”2009年9月14日,邱少云烈士被评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的100位人物之一。

邱少云家属诉孙杰、加多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经过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7日受邱少云烈士之胞弟邱少华先生的委托,指派胡忠义、张力律师担任邱少云烈士遭到有关人员和单位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正式启动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权工作。

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由于该律师函未得到回复,故邱少华委托胡忠义、张力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孙杰、加多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2015年8月6日,加多宝公司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016年4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加多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仍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6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第1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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