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游时代数码公司一审起诉称,2013年经金庸授权,其获得了《天龙八部》、《鹿鼎记》、《书剑恩仇录》等11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改编为游戏软件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2014年,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网络游戏中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或装备及部分情节,并在游戏宣传上自称“云集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中的枭雄豪杰”。
畅游公司认为,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使得其不正当地降低了制作成本、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不正当地诱使用户使用,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近500万元。
普游公司一审辩称,畅游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其开发的游戏软件与金庸作品不一样,其游戏元素来源于凭空想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未构成侵权。微游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软件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涉案游戏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随后,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审理,法院终审判定撤销了一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的判决,维持了普游公司等两公司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