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 1月7日消息(张海龙)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批发价格调整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不过在笔者看来,工信部对于批发价格调整所做动指导意见在执行上仍存在不小的挑战。首先,《意见》只对批发价格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做出了要求,但并未说明价格要低于多少;价格联动调整只要求了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虚商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虚商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但具体如何协商,降价多少还要由转售企业和运营商共同协商。
这也就是说降价多少,怎么降价,还是要由运营商和虚商共同协商决定。但问题是在转售市场中,基础电信运营商占有者所有的网络资源,其在协商过程中无疑是十分强势的一方,虚商完全没有议价的话语权。
其实,早在2014年9月中国虚拟运营商产业大会上,三大运营商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签署《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动态协调机制》。该机制规定,运营商零售价和转售价格之间应该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基础运营商市场零售价遇到重大调整,应和转售批发商协商解决,制定新的批发价格。虚拟运营分会将在转售企业与基础运营商之间设立价格联络员,每月汇总价格、每季度召开一次价格协调峰会。同时,该协议中还提出,基础运营商应逐步向转售商开放4G业务,制定4G业务批发价。
但在过去的2015年中,批零倒挂仍旧是虚商吐槽的重点。在笔者接触的多家虚商中,没有一家虚商表示过联动机制起过应有的作用。
此次,《意见》落地并让虚商得到切实的好处仍旧任重道远。
附《意见》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通信〔2015〕479号
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遵循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采用谈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种转售模式,并随市场零售价格变化进行批发价格的调整。为了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应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门人员,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定期进行协商沟通。支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发挥平台和协调作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及时磋商研究解决。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