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3 日消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 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 6 万元;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 72 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方面称,从去年起发现 VST 全聚合盗链公司的视频内容,不仅提供了爱奇艺的独家版权内容,还屏蔽了广告,损害了爱奇艺的合法收益。
据了解,本案的焦点为聚合盗链软件是否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12 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表示,由于聚合盗链类软件采取的是以技术破坏手段直接获取爱奇艺的播放地址,聚合的作品仍然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上,因此适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有一定风险。
最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VST 全聚合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