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那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历经两年时间,引发多轮讨论,经过反复修改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由交通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这是全球在国家层面上第一个监管网约车的法规,也是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主管部门在互联网新业态监管上的又一次尝试。那么,为什么上述两个文件同期发布?和饱受争议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文件有哪些突破?暂行办法对备受关注的网约车“人、车、平台”三大要素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还有哪些方面有完善的空间?

 两个文件为何同时发布?

  这一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天发布,前者推进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后者规范网约车的发展,为什么两个文件要同时发布呢?

  对此,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互联网 ”出租汽车,给予了网约车合法的身份,促进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出租汽车 互联网”来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改善和提升传统出租汽车的供给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这两种业态的协调融合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协调了新老业态的公平竞争,协调了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关系。

  北京市企业发展与法治研究会网络法中心主任蔡雄山对人民邮电报记者表示,此举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监管同时进行。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 ”行动计划和发展分享经济,需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新业态的发展,网约车是分享经济的典型形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帮助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是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比征求意见稿突破在哪里?

  在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上述两个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多轮大规模的讨论,那么正式发布的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呢?

  工信部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新出台的《暂行办法》有较大进步,比如取消车辆八年强制报废、不再要求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明文要求“数量管控”、明确网约车实行市场定价、简化平台线上审批程序等,这些调整对网约车发展将进到积极的作用。

  除了上述几方面,蔡雄山补充说,这种进步还体现在放松对平台分支机构的要求,例如无需提交税务登记证件、无需成立独立子公司,车辆不必安装计价器,不再明文要求车辆转为“营运”性质等方面。

  此外,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表示,新政在车辆是否需要营运资质、驾驶员和平台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促销活动要提前十天备案等内容还是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意味着此前公众对网约车和出租车的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充分采纳与吸收。

  对“人、车、平台”有哪些规定?

  在征求意见阶段,多位业内专家都提出“人、车、平台”是监管的核心内容,那么,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对此有哪些监管措施呢?

  蔡雄山告诉本报记者,暂行办法在“管平台”方面提出了以下要求:平台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保险;确保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依法纳税;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万~3万元罚款。在“管车”方面的要求包括: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里程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在“管人”方面,要求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符合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考核。

  还有哪些完善空间?

  此次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新政是“暂行办法”,也意味着后续还将不断完善。

  刘小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全球对网约车监管还没有形成定论,即使在网约车的发源地美国,主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它的定位、劳动关系、价格管理等。我国对网约车在认识上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网约车的优点和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比如平台的高额补贴等。人们希望对网约车放开市场,让市场自主调节,但如何管住底线,更好地保护乘客、驾驶员的利益?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乘客和驾驶员往往是弱势群体。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规范以后的平台合法权益。因此,现阶段用暂行可能更为合适,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跟踪、完善这个办法。

  除了跟上行业瞬息万变的发展脚步、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等,对于完善的空间,蔡雄山表示有如下方面,需要各地设分公司,线下许可证需要向全国2800余个县市申请,将增加平台经营成本;拼车、顺风车是否需运营证仅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部分城市有数量、车型等准入限制;可能部分城市会实行政府调节价。

  而总结来看,这些需要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属地化”管理这一问题上。对此,财讯传媒集团首席战略官段永朝表示,新政美中不足的是仍然要求平台企业在运营归属地相关部门设置分支机构,这一点似乎表现出主管部门对探索新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信心不足。“属地管理”是行政管理、行业监管中常见的一种思路,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需要在互联网、信息化已成为行政管理、行业监管新的基础设施基础上,重新理解。出行领域如果仍然采用这种方式,将在无形中大大增加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且并不能为有效监管加分。因此,需要建立数据互联互通的市场秩序治理模式,实现协同共治,从而助力分享经济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