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众筹的监管应有足够的包容性,先发展后监管,出乱子再整治,而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封杀。当然,对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众筹,如非法集资要坚决打击。协同监管,在现行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一行三会”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作,以避免在对众筹进行监管时出现相互推诿或“三不管”的现象。
创新监管,要以互联网思维对基于互联网的众筹进行监管,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的方法,采用新的监管指标与技术手段,以及加强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更加有效地规范众筹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和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