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称《纲要》),《纲要》要求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  

当今世界,通信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与现代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三者相互促进,而且信息化已经成为驱动国家现代化、引领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ICT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正处在这个大潮之中,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还相对落后,区域和城乡差异比较明显,特别是人均带宽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国内互联网发展瓶颈仍然较为突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强调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制定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这是《纲要》出台的重要背景。

“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是主线

《纲要》明确提出了国家发展信息化的24字基本方针:

一是统筹推进。《纲要》强调了落实国家信息化战略的五个统筹:统筹中央和地方,统筹党政军各方力量,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统筹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统筹各领域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

二是创新引领。《纲要》强调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快马加鞭争取主动局面。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不是大鱼吃小鱼的时代,而是快鱼吃慢鱼的时代,必须与时间赛跑,时不我待。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了以创新引领信息化的发展,《纲要》提出了信息化发展的人才战略。要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破除壁垒,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网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是驱动发展。《纲要》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的驱动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国防军事各领域信息化水平。

四是惠及民生。强调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让信息化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五是合作共赢。强调加强网络互联、促进信息互通,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网上网下两个空间,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持正能量是《纲要》治理网络空间的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创新改进网上正面宣传,加强全网全程管理,建设为民、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创新的网络空间。

六是确保安全。《纲要》特别强调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运用综合手段强化互联网管理

《纲要》指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治理体系。

首先,落实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建立网络诚信评价体系,健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信用记录,完善褒奖和惩戒机制。在“身份”数据已成为网络资源的今天,一些国家已把网络身份管理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之中,以建设国家可信身份体系作为实现网络身份管理的途径,促进新型网络身份服务业的发展。比如美国在2014年公布的《美国网际空间可信标识国家战略(NSTIC)》,明确指出了美国可信身份体系的4个建设目标:建设综合的身份生态系统框架,构建并实施彼此联通的身份解决方案,提高身份生态系统的安全性、扩大参与范围,保证身份生态系统的长期可用性。将网际空间标识管理提升为国家战略。

其次,《纲要》强调要强化网络舆情管理,对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进行管理。依法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我认为以上对舆论转播平台的监管应当法治化,并设立一定的准入和退出法律程序。

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已对互联网和网络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美国作为互联网发源地,被公认为世界上信息公开法律最完善的国家,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以及后来的《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行使。美国现已确立的网络舆情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传播净化法案》、《电讯法》、《儿童网上保护法》、《公共网络安全法案》等。

英国强调依靠现有法律如刑法、猥亵物出版法以及公共秩序法等对网络文化进行管理。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滥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互联网犯罪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互联网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3R互联网安全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对网络提供者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

在德国,网络言论被视为言论的一种,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限制。1997年8月1日通过的《信息和传播服务法》,是欧洲首个对网络内容进行全面规制的立法。它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允许违法言论进行归罪;通过“网络警察”来监控具有危险性内容的传播;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益衡量”将“公共利益”置于较高地位。此外,德国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并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和《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纲要》已经绘制了未来十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蓝图,下一步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我认为,全面落实《纲要》必须法治先行,要有序并加快通信信息领域的立法进程。按照轻重缓急出台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法、网络空间安全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要完善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推动现有法律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