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仍在舆论场持续发酵。7月23日,一家四口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其中两名女子突然先后从车上走下,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观看事发视频监控,该女子一些举止确实令人匪夷所思:无视野生动物园不允许下车的“三令五申”,私自打开车门,从副驾驶走到驾驶位置行动缓慢,中间竟然还有着片刻的犹豫,这些无疑都是“在拿生命开玩笑”。

依此看,这起惨剧的根由在于该女子将动物园内的安全警告置若罔闻,暴露着其缺乏理性和规则意识。或许,在该女子潜意识中,禁止下车与禁止插队、禁止吐痰的标识并无什么大的差异。

对此,网友纷纷替动物园喊冤。

那么,园方真的没有责任吗?或者说,对于这起惨剧,园方和游客究竟谁应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于此事例看,虽然该野生动物园已有广播提醒、标示等宣传措施,对于这种具备高度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是单纯的警示和宣传行为,更不能以游客签订过相关责任书为由,就可以放松对安保责任的履行。

不过,野生动物园虽有安保不当之责,并不意味着它负主要责任。无独有偶,2012 年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刘女士自驾游玩野生动物园,内急下车小解,被虎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虽然尽到了提示等责任,但对于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因此被告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20%的责任)。而此事例会不会如上述相同担责结果,还有待时间验证。

这起悲剧以惨痛事例给我们上了一堂规则意识课。该女子的行为反映出她不守规矩、蔑视规则的一面,而这恰恰是我们许多人生活中不经意行为的缩影。主动遵守公共规则,提升文明自觉意识,这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底线,无须他人提醒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