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直播与直播员的恶俗化,就得建立平台与直播员的准入许可制度,避免“人人直播”情况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这意味着直播持证上岗将成为铁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直播平台沦为恶俗炒作的平台。炒作本是一个中性词,是一种非常规的集体传播方式,是游走在社会规范边缘上的一种灰色价值的宣传手法,其可否接受为合规,一般受其内容考验,内容审查应是其应有的监管切入口。然而,直播平台是一项内容、传播主体与传播渠道共时共生的传播机制,只要内容以及内容的主体人无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达到实时被审查,直播平台正好给恶俗、低俗甚至是违法犯罪信息,提供了集体性传播的可乘之机,直播平台就这样成为了恶俗炒作者中意的地方。
另一方面,受众偏好决定了直播平台和直播员的传播深度。一小部分受众猎奇心浓厚、道德自我约束力不足、以及文化素养低、价值观错乱等,行为上容易迎合直播平台的恶俗炒作,在意志上易受直播间的摆布。这些因素决定了直播平台与恶俗炒作的天然粘连性。
作为“流量神器”的直播与恶俗炒作的天然粘连性,决定了这样的媒介与传播无法仅凭借自己的内部能力因素产生“自洁效应”,只会从一般恶俗滑向深度恶俗的沉沦,陷入一种野蛮生存和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以求“流量最大化”,而非社会公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与趋势,对社会的公序良俗构成相当大的威胁。此外,直播平台也有可能沦为教唆犯罪、帮助犯罪、传播色情暴力的窝点,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而从传媒业竞争方面来看,不受控制与制约的直播平台,反而对那些自觉守法和接受监督的自律媒体形成“竞争相对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反市场后果。
遏制直播与直播员的恶俗化,就得建立平台与直播员的准入许可制度,避免“人人直播”情况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实行许可制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对直播人的信誉审查,这一工作可以在平台与外部监督人信息共享的条件下达到,以达到相互监督之效果。有了准入制度之后,平台与直播员的责任保证制度才有望落实到位。外部监管人无法在实时条件下对直播内容作审查,更多地是在事后追究之时起作用;而当外部监管人启动事后调查之时,恶俗炒作或其社会恶劣影响已经产生。因而,只有平台的内部监督人才具备技术条件做到实时监控,要强化内部监督人的责任,强化平台的共同责任担保,让责任“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直播是未来互联网新媒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直播受众已经累积到了数亿之众,现在是到了该严肃规范这一市场的时候了。规范有利于这一市场的良好和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激励创新,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