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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 金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游客 2017-08-11 14:10:59    201485 次浏览

TechWeb报道 8月11日消息,昨日,海淀法院对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 金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网剧《匆匆那年》

金狐公司今日发布声明称,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声明显示,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判决中,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由于《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因此驳回王晓頔提出该剧侵害其《匆匆那年》小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主张。

第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关于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主要还原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金狐公司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拍摄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的对应内容,没有为王晓頔适当署名,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王晓頔对该小说“番外”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应就其侵害摄制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搜狐公司在明知与王晓頔之间就该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涉案内容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应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匆匆那年》小说为知名小说,其小说名称“匆匆那年”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授权改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或与该小说有关,该行为属于仿冒王晓頔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片中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金狐公司应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周小白)

 以下为金狐公司声明:

声明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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