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蒂尔说过,成功的企业就是要追求垄断,因此试图维持其市场份额的过程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它是用创新,还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达到这一目的。
8月8日,国内相关开发者和律师专家团队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寄出举报函,举报苹果公司运营的应用商店App Store在长期运营中涉嫌违法、侵权并存在垄断行为。与此同时,《了不起的苹果有机会因我们的举报而伟大》一文开始在朋友圈中刷屏,苹果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苹果是一个垄断者吗?它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关于这些专业问题,有关专家曾召开过一个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意见书。作为参会并在意见书上签字的专家之一,我不想在此对报告中的观点进行重复,而只想借本次事件的东风,来澄清一些对反垄断的误解。
批判反垄断源于对其误解
关于《反垄断法》,社会上有很大争议。支持它的人将它誉为市场经济的宪法,认为它可以矫正那些自由市场无法克服的顽疾,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福利。但同时,很多人却斥其为恶法,认为它会破坏市场本来的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最终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更具体地,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在如下方面存在问题:第一,《反垄断法》是以一个不切实际的“完全竞争”状态作为参照展开讨论的,其理论基础本身不成立;第二,判定一个企业究竟是否构成垄断,主要取决于对市场的界定,将市场界定得大一些、小一些,对最终的判断有根本性的影响。即使界定了相关市场,采用不同的市场份额来判断是否垄断,也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第三,只要市场可以是自由准入的,那么垄断者为了防止潜在的垄断者进入,就不敢为所欲为,市场本身就能规范其行为,无需《反垄断法》介入。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以上两种彼此冲突的观点呢?作为一名反垄断问题的研究者,我认为尽管《反垄断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其存在的价值。而很多对于反垄断的批判,其实是源于对其的误解。
苹果创新动力在逐渐减弱
首先,在现实中,执法者所考虑的基准其实是“有效竞争”,而非“完全竞争”。没有人会傻到认为我们应该有无限多个手机品牌,让苹果、三星、华为都提供同样的产品,我们担心的只是某个品牌的力量大到可以排挤其他品牌,或者即使在其做出有损消费者的行为后,消费者还不得不继续使用该品牌。在这个时候,《反垄断法》就有必要登场了。
其次,用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份额的标准会影响判断结果来论证《反垄断法》没有存在必要,其逻辑就好像是用怎么界定犯罪,怎么认定犯罪事实会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为由,来论证《刑法》没有必要一样荒谬。
事实上,在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中,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判定、市场力量测算等都是最大的重头戏,控辩双方都会聘请大量专家来进行论证,这就好像刑事案件的取证一样。当然,有些案件的事实会很复杂,例如我们在讨论这次的苹果涉嫌垄断案件时,不同专家之间就对相关市场有很大争议。但真理越辩越明,仅仅以过程的复杂和困难来否定过程本身的意义,是不正确的。另外,《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的市场状况,因此如果没有垄断行为,即使是一名“垄断者”,它也大可不必害怕。
第三,认为只要市场准入自由,就没有垄断,其实是对现代经济缺乏理解的一种表现。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网络外部性等现象的存在,很多抢占了先机的企业很容易构筑进入壁垒,排除他人进入。此时,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就有了其合理性。
回到本次案件,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苹果涉嫌垄断这一问题呢?必须承认,苹果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彼得·蒂尔说过,成功的企业就是要追求垄断,因此苹果试图维持其市场份额的过程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它是用创新,还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达到这一目的。熊彼特说过,企业成功之后,其创新动力会逐渐减弱。作为一名“果粉”,我不得不承认,在后乔布斯时代的苹果身上,熊彼特预言的事似乎正在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最后相关的指控是否成立,如果这次投诉能促使苹果放弃一些并不好的商业策略,让它以更多精力投入到用创新争取市场,那么这个事件本身就是很有意义的,对于苹果而言它也会是一桩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