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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有身份信息 男子告客运公司侵犯隐私权

游客 2017-08-07 08:28:58    201206 次浏览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颖 一男子乘车从深圳福田到东莞,由于购买的车票上登记有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以侵犯名誉权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方称身份证信息不属于隐私,公司属于履行职责并没有侵权。该男子的代理人称,对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2017年5月12日,市民黄先生在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张当日由福田汽车站开往东莞总站的客运车票,应售票方的要求,他用身份证购得了一张打印有原告姓名及身份证号信息的客票一张,并接受了对方的实名制查验。

黄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除“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之外,公民只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因此,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无依据查验自己的身份证。

在黄先生看来,他的身份证上记载和记录的身份信息,以及因此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身份信息与客票信息相关联而必然获取的差旅信息均属侵犯自己的隐私,对方违法获取上述信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黄先生认为,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8月3日开庭审理。

争议

被告

实名售票查验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被告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正规的客运公司,对旅客进行实名售票及实名查验属于正当履行客运公司职责行为,不存在侵犯旅客隐私权,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隐私权。

被告代理人表示,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我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省际、市级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第五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落实道路客运行业身份查验及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请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法律规章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被告代理人还表示,居民身份证上面的信息不属于隐私。居民身份证上面的信息是为了出示给执法者和相关交互方以证实个人身份,在一定意义上与名片作用相仿,不属于隐私。构成个人隐私应该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基于社会安全要求将旅客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登记于车票的行为是合法和正当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身份证号码登记在车票上时已遮蔽了一部分号码,并非将身份证号完整登记在车票上。

原告

建议对“长途客运”表述作修订

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不适用《反恐法》第二十一条,《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长途客运”必须出示身份证,对何为“长途客运”并没有解释。原告所购车票是福田汽车站到东莞总站,相距只有几十公里,交通运输业一般将汽车运输距离300-400公里以上称为“长途”。《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都可以看出,起码是几百甚至上千公里,驾驶时间在四五个小时以上,才算得上“长途”。此外,建设部、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长途”、“短途”旅客是1984年规定的区分标准,自1995年开始就已经不再使用。自1995年以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建设标准,取消了短途旅客的站务概念,而采用了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因此,长短途客运的概念已经过时,《反恐法》关于长途客运出示身份证的规定过于模糊根本无法适用。

此外,原告代理人表示,《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只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对抗上位的《身份证法》。《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出示身份证”,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却扩张为“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第五十一条更是规定“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远远超出了《反恐法》出示身份证的程度,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害。因此,根据《身份证法》的规定,原告有权不出示身份证。

原告代理人表示,希望合议庭就该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对《反恐法》第二十一条“长途客运”的表述作出修订,或作出明确的解释;向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对交通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进行修订或直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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