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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代驾司机工作中车祸身亡 公司回应:与我无关

游客 2017-08-04 12:15:03    201365 次浏览

(央视财经讯)相信大家都有过在高峰期和下雨的时候打过出租车吧?那感觉简直“酸爽”。就算是平时选择乘坐出租车也会有诸多不便,比如交班的时候,去的地方太远师傅不愿意搭,本身比较偏僻的地方可能连出租车都见不到。

但是自从有了网约车,这些不便都消失了。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需要拿出手机,选定地址,就可以方便的乘车。除了便利还是便利。

可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因为网约车而出现的新问题。虽然有关部门一直不断地在完善相关法律,但是在网约车这方面,还是有很多的空白。2016年11月26日凌晨一起悲剧就发生了。

这天,一男一女酒吧喝完酒后出来准备回家,出于安全他们选择在滴滴代驾平台,找了一位代驾司机王永康,驾驶自己的保时捷豪车回家。由于对路况不熟悉,平时可能也很少有机会接触到这类豪车,在一个急转弯,轿车失控冲进了池塘。两名车主第一时间逃了出来,而王永康因为撞击昏迷而无法自救。等到被救出来的时候,已经溺水身亡了。

这看起来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车祸,但是在索赔的时候,却牵扯出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车还好说,保险公司有保险理赔,可是人没了,留下孤儿寡母靠什么生活呢?王永康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永康的家人认为,王永康生前作为滴滴出行公司网络平台上的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出行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可是法院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是证明王永康与滴滴公司的劳务关系成了难题。车祸发生之后,王永康在滴滴代驾平台的账号被封禁无法登陆,家人无法通过手机了解到王永康的代驾记录。现在,唯一能证明王永康身份的,只有滴滴出行公司发给代驾司机的工作服、工牌。

然而,在滴滴出行公司看来,仅有工牌和工作服,并不能证明王永康和滴滴出行公司构成劳务关系。

王永康到底是为谁打工?在王永康家人看来,这原本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现在却成了大问题。王永康明明是在滴滴出行的软件上注册成为代驾司机,经过培训、通过考试上岗,还在滴滴公司领了工作服、工作证,他肯定是在给滴滴打工呀!可是王永康突然离世,他生前到底有没有和滴滴出行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王永康的家人提供不出来,滴滴公司也予以否认。根据《劳动法》规定,不管是劳务外包的形式还是企业自有员工,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缴纳保险。但滴滴出行公司声称,原告告错了人。滴滴代驾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是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而在滴滴平台上注册的司机,比如王永康,他是和一家叫做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因为杭州快智公司和江苏邦芒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也被追加为了本案的被告。

这份传说中的劳务合同是否存在呢?收到传票后,江苏邦芒公司查阅了公司所有和代驾司机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没有发现王永康的记录。

王永康虽然是滴滴平台上的代驾司机,但并不意味着和滴滴公司有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滴滴出行公司做了如下解释。

滴滴出行公司:代驾司机不是在为滴滴工作,是在为劳务公司工作,不应把这个概念混淆。不是说你在哪个平台上接单你就是在为谁工作,平台它只是提供一个信息,这个单你可以接也可以不接,完全取决于代驾司机个人意志。你接了单之后就代表劳务公司和客户之间发生的一个代驾的关系,而不是和滴滴公司发生这么一个关系。

到现在为止,本案的滴滴出行公司、杭州快智公司、江苏邦芒公司,三个被告,都不承认自己是王永康的老板,更没有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很快,另外一家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浮出了水面,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要说这可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啊,王永康为谁打工?一开始始终没人承认,现在老板突然间从天而降。

在原告方看来,外企德科公司自认是“老板”,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有些奇怪,因为外企德科公司是从2016年底才开始接手滴滴代驾司机的签约工作,王永康生前并不知晓有这样一家劳务公司存在。而且,代驾工作从网络报名、面试、培训、奖惩,均是由滴滴出行公司决定,和外企德科公司并没有关系。

尽管原告方并不认可,外企德科公司一再强调,他们带了调解方案来开庭,希望能与王永康家人达成和解。

由于外企德科公司愿意在王永康死亡事件中承担七成责任 ,并提出了总计60.5万元的赔偿方案,家属经考虑后与外企德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其他问题。

虽然案件经调解结案,但是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在这种互联网合作模式下,书面劳务协议缺失,实际雇主不明,法院审理起这类案件困难重重。

采访中法官告诉我们,在“互联网 ”和共享经济的大环境下,因提供劳务引发的纠纷属于新型疑难案件,因为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找到雇主,对方有的仅仅只是一个平台,有的可能是平台后面的实体经营者,或者是小微企业,他们一般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联系,不像我们平时面对面交流,白纸黑字签协议,所以通常形成的都是电子证据。如果不注意保存的话,一旦出现纠纷,平台经营者不愿意提供这个电子证据,受损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就会处在一个很困难的境地,就像今天这个案子中的原告。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参与到网络 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对网络签约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才能找到你的实际签约方,或者劳务接受方,对你的权利或个人利益才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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