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戴洁云)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朱某霖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霖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共计10057条,并指使王某强(另处理)在其租赁的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社区安庶路某住宿8518房内,通过登陆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系统,将上述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录入系统,以实名登记的方式激活移动手机SIM卡,企图贩卖手机SIM卡内的数据流量牟利。2016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朱某霖抓获归案,并从上述8518房、被告人朱某霖居住的中山市东凤镇某小区3102房及驾驶的粤T牌号小轿车内共缴获电脑主机5台、液晶显示器2台、笔记本电脑1台、加密狗2支、类似U盘物品3个、U盘1个(内有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10057条)、身份证复印件50张、银行卡34张、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手机SIM卡13422张、配送单33张。据了解,被告人朱某霖曾从事手机销售业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霖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