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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保 先要看清免责条款

游客 2017-08-03 16:34:05    201488 次浏览

法院统计表明,北京城四区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年均10%的速度逐年递增,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不诚信行为仍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其中近八成的保险纠纷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而网上投保者增多,也引发这种新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上升。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发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法院统计表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011件,平均每年达到近千起,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256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635件,涉案总标的超过3.3亿元,平均每起涉案标的达到10万元左右。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涉机动车类保险合同案件数量稳居收案首位,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结案741件,判决结案率为25.6%,调解及撤诉结案2150件,案件调撤率达到74.1%。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玉良介绍,目前保险纠纷案件引发的主要原因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字、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销售中存在误导行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等。此外,保险纠纷案的审理中存在当事人维权成本高昂、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增大等特点。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各种新类型的保险争议案件也不断涌现。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对新出现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提示。

网上投保意外伤害险

无照驾驶身亡没获赔

近年来,网上投保因为方便快捷成为很多消费者的选择。相较于传统渠道购买保险,网上投保省时快捷,但是也由此引发了一些保险纠纷,消费者往往面临理赔难的问题。

3年前,北京的潘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张保险激活卡,并在网上激活了该卡,在某保险公司的网络系统中生成了电子保单。在保险期内,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进出穿越道路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潘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等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潘某无驾驶证并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发生车祸身故,根据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此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但潘某家属认为,该保险卡不是由潘某本人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的激活操作,潘某本人并未看到保险条款。该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潘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卡激活流程显示了投保人通过网络激活保险卡投保的过程。投保人在输入保险卡卡号、密码和验证码并选择完产品后,网页弹出投保人选择的保险产品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该条款包括了“责任免除”部分,文字加黑加粗,如“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网页下端还有“投保人已阅读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等提示,投保人必须勾选“已阅读”对话框和网页下端提示内容对话框,才能进行激活投保。

潘某的家属在庭审中称,保险卡并不是潘某本人在网上激活的,而是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的,但家属未能举出证据证明。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等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律

提示

消费者网上投保

要注意查看弹出网页提示

网上投保虽然简单灵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表示被保险人可以对责任免除条款视而不见。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庭长于春华告诉记者,该案涉及的是自助卡式保险单业务,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通过网页的方式履行的。消费者在网上投保时,应注意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所做出的相应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保险人通过其网站上的程序设置,在投保人激活保险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应认为相关免责条款已经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投保网页是否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并且有类似本案中“投保人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内容”等声明内容,引导投保人点击“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二是保险公司网页所载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经过特别标识,如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使其在形式上区分于一般条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认为,卡式保单是一种预约合同,通过卡式保单约定将来某个时间签订保险合同,何时签订取决于何时激活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卡式保单激活时,要根据网上填充的相关信息进行确定。而法官对此案的判决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保单作出了准确的判断。

私家车改网约车

保险拒赔获支持

当下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私家车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

2016年8月1日,吕某为自己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上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随后,吕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开始接单。10月的一天,吕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两辆汽车发生连环碰撞事故,交警认定,吕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吕某支付了两辆汽车的维修费共计3.5万元。

吕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被拒,遂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其未通知某保险公司,且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吕某赔偿保险金2000元,驳回吕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

提示

车辆性质改变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记者了解到,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

于法官介绍,被保险人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以牟利为目的从事营运活动,实际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而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保费。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违反保险合同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其后果将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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